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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投稿。👇 女子为逃家暴殴打驾车逃离致男方死亡案,作家陈岚今天刚写的小作文。 全文看过,只有一个感觉:想呕吐。 法院判决书都没写女方出轨,到了陈岚笔下,变成了女子【出轨多人】、【和情人约会被抓包】。 图二、图三为媒体报道,大家对照着看。 #女子遭家暴逃命致夫身亡获刑11年# ​

接上一篇👉网页链接再补充图四、图五。原来,陈岚在6月份该案二审判决后就引用的报道写过类似小作文了。

1⃣据该媒体报道,林某某把曹某某打致耳膜穿孔,曹某某掐林某某案子、向林某某投掷水瓶,是之前曾经发生过的事。而陈岚给嫁接转换到案发当天凌晨了。(见图四、图五)

2⃣据媒体引用判决书显示:案发当天凌晨,林某某怀疑曹某某与女伴吃饭时有其他人参加,遂在家与曹某某发生争执,后持刀要求曹某某与其找曹某某的闺蜜王某某对质。(见图二)陈岚:变成【去找齐某某对质】、【从头到尾没有用刀指向对方的行为】。(见图一)

3⃣据看看新闻报道:【上诉及辩护所提被害人发现曹某某超越正常社交界限与本案无直接关系,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大家先请仔细阅读这段文字)法院的判决书,很多时候很难保证没有一点字误或表述不清情况的,跟法院长期打交道的律师朋友们应该有感受。这段文字,显然是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文中很明显就出现字误和表达不清问题了。1.【在案证据证实曹某某与齐某某等关系暧昧,被害人深夜回家发现曹某某与齐某某聊天】。这里,如果是与多人关系暧昧,“齐某某等”后面,理当应该多个“人”字。而据截至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并没有曹某某与多人关系暧昧的证据信息。这里大概率应是字误,多了个“等”字。(见图五)2.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举证的是被害人林某某有超越正常社交界限、林某某有重大过错。但很显然,这里或者是媒体、或者是判决书出现字误了,把林某某写成了曹某某。换句话说,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举证的是林某某与她人有超越正常社交界限的行为,法院认为与本案无直接关系。也就是说,林某某有与她人超越正常社交界限行为。(见图五)陈岚:变成了【女方出轨多人、检方已经确认不正当的关系】。(见图四)

4⃣据媒体报道:【在王某某家小区栅栏门外,被害人对曹某某有拉拽、扯坏裤子的行为】。(见图五)陈岚:变成了轻描淡写的【拉了她胳膊和衣服,裤子被拽开】了。(见图四)【扯坏】变成了【拽开】。。。

5⃣据媒体引用判决书显示:【经查,案发前,刘某某手持尖刀对曹某某进行威胁,并多次对曹某某拳打脚踢,在曹某某因恐惧启动车辆逃离时,爬上汽车前机盖,主动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曹某某是因为心生恐惧而启动车辆驾车逃离的。(见图二)陈岚:变成了【女子为了保护情人,而驾车逃走】。(见图一)因恐惧启动车辆驾车逃离,变成了【保护情人】,变成了【逃走】。【逃离】和【逃走】,一字之差,缪之千里。

6⃣另,据所有媒体截至目前的报道:5月20日晚,曹某某参加的饭局,有其闺蜜王某某。其他参与人员目前不详,林某某也只是怀疑曹某某前晚参加的饭局除了曹某某的闺蜜王某某、还有齐某某,遂要求曹某某与其去找王某某对质。陈岚:就变成了【5.20当天与情夫约会被抓包】。(见图一)

陈岚的小作文,算是恶臭到家了!!

至于陈岚小作文所说的什么性别转换,我就不用赘言驳斥了,婚恋关系中,男性打伤、打死女性的判例多了去了,性质、量刑大家也可以参照对比。

女子遭家暴逃命致夫身亡获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