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闻好问 【因为装充电桩没征求邻居意见,被邻居占车位一周还要求道歉,这事谁更占理?】10月9日晚上,广州番禺区沙湾街道源海金沙御苑业主李先生回到小区,发现自己妻子名下的产权车位停着一辆白色轿车。他叫物业通知车主挪车,对方没有开走,这一占就是整整一周。占车位的是同小区业主王先生,他给出的理由不是没地方停车,而是两个月前的一件事。
今年8月,李先生为这处自有车位安装了新能源车充电桩。按他的说法,流程走得完整:厂家设计了线管施工图纸,他向物业报批,供电部门装好电表,安装完成后物业还派工程人员验收。问题出在走线上,因为电表位置靠近邻居王先生的车位,充电桩线管需要从王先生车位上方天花板经过。李先生觉得自己冤,他车位上方天花板其实排着两条充电桩线管,一条是他的,另一条是其他车主的,旁边还有消防管道,“为何他就是针对我?”安装前他与王先生平时没有交集,8月碰过一面,对方指出线管问题,他让王先生找物业沟通,“因为线管施工方案是经物业报批,我不能私自乱改”。
王先生的态度很明确。“我不认为车位天花板属于我私人的,但李先生在安装线管前,并没有与我沟通。”他描述第一次看到线管时的感受:“装得好差,天花板钻了几个洞,有4颗长钉暴露。无论上车、下车,看到4颗长钉,心理不舒服,感觉有东西扎着自己。”发现情况后,他找过物业,也打过12345热线,得到的回复是李先生安装的线管合规。王先生也不是没提过方案,他曾给出三个选择:线管不经过其车位上方,改走旁边的公共线架,或者双方互换车位停放,或者剪短钉子、修补天花板。
记者在街道、居委、物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与王先生通了电话,问了一个细节问题:车位上方有两条充电桩线管,为什么只对李先生这条有意见?王先生的回答是,另一条线管同时经过后面车位上方,后面车主没意见,他也没意见,“另外这条线管装得比较好”。
10月12日,物业根据王先生的诉求派工程人员把长钉剪短、修补了天花板。整改完成,王先生依然没有挪车,他的要求是李先生和物业当面向他道歉。物业公司经理何女士解释了小区报批安装充电桩及线管的原则:一是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每个充电桩的电线独立装管,二是车场天花板是公共区域,线管走向不影响其他车主使用车位,三是按就近原则铺设。她提到,如果所有线管都贴着墙走,业主成本增大,电线长度增加,停车场消防风险也增加。
沙湾街道回应,事发后社区及街道相关部门已组织召开协调会,王先生因出差在外未到场,通过电话进行了沟通,双方暂未达成和解,金沙湾社区将继续联同相关部门和物业积极搭建协商平台。李先生这边,新能源车已经一周进不了自己的车位,只能在外面停放、充电,费用花了一百多元,他还多次向沙湾派出所报案,至今没有处理结果。他希望执法部门能制止占位行为,王先生赔付这段时间外出停车、充电和维权的费用。
占别人的私家车位一周,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黎思思分析,车位天花板一般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维护,车主装线管需要经过其他车主车位天花板的,应与所属车主友好沟通,说明安装充电桩线管的需求及必要性,争取对方同意。但就侵占私家车位本身,民事层面,私家车位属于业主的合法私有财产,他人未经许可占用、妨碍使用,构成民事侵权,被占车位的业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行政层面,侵占车位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可处拘留和罚款。刑事层面,邻里车位纠纷引发的占用原则上不认定寻衅滋事罪,只有经行政处理制止后仍多次恶意占位、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才考虑刑事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8月发布的文章也持类似判断,一般占用他人车位属于民事侵权,经反复催告、劝阻仍持续占用的,可依法纳入行政规制范围。
有网友觉得,不管装线管有没有打招呼,占别人产权车位一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应该先把车挪了再谈其他。也有网友理解王先生的感受,装线管不打招呼、头顶留下几颗裸露长钉,换谁心里都不舒服,但理解归理解,拿人家的车位来“维权”,性质就变了。
还有网友把矛头指向物业,装充电桩审批时只跟申请人对接,没有协调好相邻车位业主,整改也是被投诉了才动手,事后处理更像和稀泥。
一边是程序合规却少了句招呼,一边是心里别扭就占了别人的私家车位,物业批了安装却管不住后面的邻里情绪。这出戏里,到底是谁先越过了边界?是装线管的该先道歉,还是占车位的该先挪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