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后继续上班,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导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为没有缴足社保而无法领取养老金,此时继续在单位上班,双方之间还算劳动关系吗?如果被辞退,能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江苏常州这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裁判要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此后继续用工的,按超龄用工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需看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或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仅凭聊天记录中的协商过程,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案号:(2026)苏04民终4046号
案例分享案情回顾张某于2019年4月入职某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双方共签订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至2028年6月16日。张某于2023年3月25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5年9月30日,公司以张某“账物卡不一致、培训后仍未纠正”为由,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并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出具的《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载明:工作年限6年5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无(已过退休年龄)”。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且双方已就经济补偿金协商一致,遂申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25年9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31200元。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请,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某公司是否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双方是否已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裁判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张某在2023年3月已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系社保缴费年限不足所致,不能归责于公司。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25日法定终止,此后应按超龄用工关系处理。关于经济补偿,法院指出,张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及“关于履行N+1赔偿约定的协商函”,仅能证明其曾提出过经济补偿要求,但未得到公司明确承诺。双方提交的两份《离职工作移交单》内容相反:一份记载经济补偿但无张某签字,另一份无经济补偿但有张某签字“以上内容不认可,仅代表收到”。在内容相左、公司不认可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双方已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此后继续用工的,一般按超龄用工关系处理,不再当然适用劳动关系项下的经济补偿规则。劳动者若主张补偿,需有明确约定或法定依据。协商解除或补偿约定,最好落到书面协议上。聊天记录、单方函件只能证明“谈过”,不能证明“谈成了”。本案中,员工发函要求N+1、公司未回复,法院未认定构成默示同意。社保缴费年限不足导致无法领取养老金,若系入职前历史欠缴所致,通常难以归责于现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尽早关注自身社保缴费记录,避免临近退休才发现年限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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