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失误,是抢功!”江西九江,一对情侣给老家特殊学校,捐赠价值27000元的300套衣物。可媒体报道时,捐赠方竟被变成副会长儿子的商贸公司。情侣急眼了,要求对方澄清,副会长却说:这么搞不是丢我的脸吗?他解释,儿子打算买下这批衣物捐赠,误以为已付款,向媒体错报信息,属于沟通失误,并非故意侵占。他们父子事后想付钱补偿,被情侣拒绝。情侣认为:做好事可以不留名,但不能被冒名抢功。
余先生和女友背井离乡,在外打拼,他们做服装生意,这么多年摸爬滚打,也事业有成。
都说富则兼济天下,余先生没那么大能耐,但日子过好了,不忘家乡,做点力所能及的事,他们还是有这个能力的。
凑了价值27000多元的300套衣物,想捐给老家特殊教育学校和某中学。
余先生没时间对接学校,就把这批物资,委托给某义工联合会帮忙落地。
整个捐赠过程,推进得很顺利,义工联安排人手,把物资送到了2所学校,现场,还请了本地媒体,打算把这次爱心活动记录下来做宣传。
可等媒体报道发出来,情侣直接傻了眼。
整篇报道里,捐赠方根本没提他们的名字,反而把所有功劳都算到了某商贸有限公司头上。
后来他们才知道,这家公司,是义工联副会长谢某儿子名下的企业。
情侣气够呛,他们做好啥都不图,但决不允许弄虚作假,让他人沽名钓誉。
他们找过去要说法,希望对方联系媒体把报道改过来,把真实捐赠人的信息澄清清楚。
没想到,谢某直接回了一句:这么改来改去,不是丢我的脸吗?
谢某解释,说之前儿子确实有打算出钱买下这批衣服,再以公司名义捐出去。
当天到了捐赠现场,儿子误以为这笔购衣款,已经打给了情侣,就直接跟到场的媒体介绍,这批物资都是自家公司捐赠的。
这属于现场沟通没衔接上的失误,绝对不是故意要侵占别人的爱心。
事后,他们父子俩提出要把这批衣服的钱付给情侣,想私下把事了了,被情侣直接拒绝。
情侣的态度很坚决,当初这批衣服,本来就是打算免费捐出去的,根本没想过要钱。
他们做好事哪怕不留名都行,但绝对不能接受,自己的爱心被人悄无声息冒名抢功。
这事被曝光之后,立刻引发了全网热议,不少网友都站出来支持这对情侣的做法。
在我看来,这根本不是什么沟通失误,就是有人想借着活动给自己脸上贴金。
爱心捐赠带来的好名声,就该属于真金白银出钱出物的人,不能因为你是活动组织者,就能随便把别人的善意截下来,安到自己家人的公司头上。
真要是想赚名声,完全可以自己真金白银掏钱捐,没必要蹭别人已经捐出去的爱心,用这种手段攒出来的企业形象,反而最不体面。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捐赠行为带来的正面社会评价,完全归属于实际出资捐赠的情侣。
未经他们许可,擅自把捐赠主体改成第三方公司,相当于强行截取了爱心行为带来的正面声誉,已经侵害了捐赠人的名誉相关权益。
哪怕事后愿意付钱,也不能抵消之前擅自篡改捐赠信息的侵权事实。
如果捐了东西,功劳最后被有关系的人拿走,那何必费这个劲献爱心?
这种冒名抢功的行为,啃的不是某一个捐赠人的善意,是整个行业大家攒了很久的信任。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闪电新闻2026-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