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都不要了!”广东广州,一33岁男子是销冠。他跳槽进了新公司,月薪16000元,试用期6个月。不料,试用期里,他竟查出胃癌晚期。医生说他只剩10个月生命。他在治疗时,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直接把他辞退了。男子劳动仲裁,仲裁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赔11万元。公司不服告到法院,只愿意给少量人道主义补助。男子说那是他的救命钱,劳动纠纷周期太长。公司回应:他的产出不达标。
李宇在广深做销售快十年,一直是前东家的销冠。今年1月他跳槽到杭州观远数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做大客户销售,月薪一万六,试用期六个月。
面试过了三轮,薪资涨了两成。入职后他提前完成新人培训考核,签了年度目标责任书,合同额目标160万。
5月20号,他因为肚子一直胀气去医院做胃镜。结果出来是胃癌晚期。医生告诉他,预后不好的话,生存时间大概只剩10个月。确诊后他第一时间告诉了直属领导,公司批了15天病假。
病假结束他想跟公司协商使用医疗期继续治疗,结果6月16号公司通过微信发来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写的是绩效不达标。从确诊到被辞退,不到一个月。
公司拿出的核心证据是一张考核表,绩效5.59分,低于转正线6分,开单为零。但这张考核表的评估周期写的是1月14号到7月13号。也就是说公司在考核周期还没走完的时候,就提前把不合格的结论定了。
李宇说得很直接,所有不合格的打分、负面评价、考核结论,全是在他确诊癌症、休完病假之后才出来的。1月到5月期间,公司从来没因为绩效问题约谈过他,工资绩效照发。
9月11号,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了裁决。仲裁委认定公司在医疗期内辞退他,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5748.81元,医疗补助费94492.86元,加起来大约11万。
这笔钱的法律依据是这样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
这条对试用期员工同样适用。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他入职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算半个月工资,乘以二就是一个月工资。
医疗补助费那九万多是大头。患绝症解除合同的,医疗补助费在六个月工资基础上增加不低于百分之百,也就是十二个月工资。李宇月薪一万六,仲裁综合了他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工资基数,最终核出来九万四千多。
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说“在知晓他生病之前,早已觉得他不合适了”,愿意从道德援助层面给两到三倍工资,也就两三万块。
这里有一个说不通的地方。公司说早就觉得他不合适,那1月到5月为什么不约谈、不整改、不给提升期限?
仲裁裁决书写得很明白:公司没有给合理的履职整改与能力提升期限,也没举证证明约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考核程序也不完备。考核周期都没走完就提前裁人,说“不合适是在先的”,这话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李宇现在的处境很现实。仲裁完了公司起诉,一审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不服再上诉到二审,再加三个月。律师的说法是全部走完通常需一年以上。医生给他的时间只剩10个月左右。
医疗期是法定权利,跟入职时间长短没关系,跟试用期还是正式员工也没关系。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患病,公司不能用绩效不达标这类理由解除合同。这是法律白纸黑字写着的。
李宇是前销冠,有近十年的销售履历,跳槽时过了三轮面试,公司认可他的能力才给的一万六月薪。
大客户销售的开单周期本来就长,客户有明确意向、有推进进度,这些他都提供了系统截图。公司在考核周期没结束时提前判不合格,仲裁委没有采信。
现在案子进入一审。公司愿意给两三万,李宇要的是仲裁裁决的十一万。差距摆在这里。李宇的时间不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