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太巧了!青海,一位保安向公司提出离职,手续刚刚办完十分钟,就突然在前台晕倒,送到医院后也没能抢救回来,人社局认为符合工伤条件,但公司却不服,官司打到二审
高某是2023年11月28日上午在公司工作群里安排停车收费的事,十点十三分搬着纸箱进公司,然后去办离职手续。十点二十三分,也就是十分钟后,他就在公司前台旁边突然晕倒,送医院没救回来,死因是心脏破裂
人社局认定这是视同工伤,公司不服,说手续都办完了,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人出事跟公司没关系。但一审法院直接指出,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以最后一天二十四点为准。也就是说,离职当天哪怕上午就交完手续,法律上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到当天深夜。这段时间里出事,就具备工伤认定的前提
更关键的是二审的看法。公司在二审自己承认,员工离职要把申请交到前台留存。那高某在前台办手续,本身就是离职流程的一部分。而且监控和微信群都显示,他当天上午还在处理保安的工作。法院认为,离职当天的交接和收尾工作,同样属于工作组成部分,仍然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范围内
所以最终结论是,高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
其实这个案子有个很有价值的地方,不是同情弱者,而是它把离职当天这个模糊地带给说清楚了。很多公司以为员工交了辞职信、批完流程,就跟自己没关系了。但法律上劳动关系不是按小时切断的,离职当天的交接、收尾、归还物品、跟同事对接,这些事只要还在公司做,就仍然带着工作属性。尤其是保安这种岗位,工作群还在回消息,衣服还穿着,人还在公司前台,你说这不是工作状态,法院不会认
视同工伤跟工伤不一样。工伤要求事故跟工作直接相关,视同工伤是把突发疾病死亡这种本来不算典型工伤的情形,在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四十八小时内抢救无效三个条件时,也按工伤待遇处理。所以公司争的其实不是高某是不是累死的,而是他死的时候还算不算自己人。法院给了明确答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