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小区公共区域长期投喂流浪猫,遭邻居怒怼 :“喜欢猫带回家自己养,养在小区里臭气熏天,晚上吵得我们睡不着。”女子:“想给流浪猫做点好事,怎么就这么难?”
事情的起因其实特别常见。化名小周的姑娘平时挺喜欢小动物,可家里那位嫌弃猫咪掉毛又吵闹,一直不同意在家养。某天她在小区垃圾桶旁碰见只瘦得脱相的花猫,便回屋端了剩菜剩饭下来喂。
要是只喂这一回,大概也没后面的事了。
偏偏小周看猫吃得香,往后天天把剩饭和猫粮往楼下花坛边端。先是一只,慢慢变成四五只,最后干脆在地下车库繁殖出一窝小猫。有一晚十一点多,外头猫叫声不断,直接把三楼住户刚哄睡的孩子给吓哭了。
三楼宝妈开窗往下望,花坛那儿堆着剩饭,苍蝇乱飞,味儿直往屋里钻。后来在楼下堵住正在喂猫的小周,宝妈当场发作,直接顶回去让她领回家养。小周觉得自己发善心还挨骂,拍了视频传上网讨说法,评论区立马吵翻了天。
这种邻里纠纷过去幾年真不少见。2023年9月1日,安徽合肥经开区某小区里,21岁女孩小舞拿猫粮喂猫,同小区大妈拿石子驱赶,俩人当场吵起来还动了手。
武汉东西湖区也有过案子,住户王奇从2020年起在院里喂猫,引来大群野猫翻墙去邻居家拉屎撒尿,2023年法院直接判王奇赔了邻居7000块钱。
说白了,端碗剩饭下楼成本极低,可随之而来的卫生清理、夜间噪音和防疫风险,却让整栋楼的邻居被迫买单。
那么,在小区公共地界天天喂猫,真出了事到底归谁管?网络上不少人引用《民法典》第 1245 条,形成一种普遍认知:长期定点投喂就算事实上的饲养人,猫咬了人或者闯了祸,投喂者就要承担全部责任,但这只是民间流传观点,并非绝对的法律定论。
更值得细品的是,法院对这类事的判罚尺度正在变得越来越精细。
2024年7月24日,上海闵行法院再审宣判了一起轰动全国的案子。2023年4月,吴某某在闵行区一家羽毛球馆打球落地时,踩到流浪猫肚子摔成十级伤残。一审原本判投喂流浪猫的球馆员工肖某某全额赔偿24万多元。
到了再审阶段,结果迎来了大反转。法院改判球馆所属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19.2万余元,而喂猫的肖某某只承担20%责任,赔4.8万余元。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分析得很透彻,认定法律上的饲养人,得同时具备关心照料和排他性支配控制两个条件。
肖某某在公共区域喂食,并没有把猫关起来独占管束,自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饲养人。
在笔者看来,这起改判恰恰给所有热心肠提了个醒。不算饲养人,绝不等于能拍拍屁股免责。肖某某之所以还要掏这4万多块钱,是因为他的投喂行为把野猫吸引到了球馆附近。
人为引入了危险源,跟球馆管理失职凑一块儿造成了伤害,必须按《民法典》第1172条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担责。
回到小周和三楼宝妈的争执上,道理其实一模一样。公共绿地和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没人有权利单方面把大家的公共空间变成露天猫舍。你在花坛边放下剩饭的那一刻,就已经在给周围环境制造安全与卫生隐患了。
真正对生命负责的做法,要么跟家里商量好带回屋里关门精养,要么花钱带去绝育、找人领养。既不想承担把猫领回家的麻烦,又想靠随手一喂收获心理安慰,这笔账怎么算都说不过去,不是吗?
信息来源:央视网《“男子被流浪猫绊倒受伤”案再审宣判 投喂者缘何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