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自首的认定】
职务犯罪中自首,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我们刑法所说的标准自首。
即符合: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主动地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三个标准的条件。
第二种是余罪自首。
就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了其他的犯罪事实。交待的犯罪事实所涉嫌的罪名办案机关尚未掌握,与办案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
例如办案机关初步掌握了涉嫌贪污的犯罪线索被留置,留置期间又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受贿罪应被视为自首。
第三种是疑罪自首。
疑罪自首,就是怀疑嫌疑人有罪,但是没有证据或者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
那么嫌疑人到案后虽然是被动的,比如有人揭发但未被查实,或者以证人身份被调查,或者为核实他人职务犯罪而被调查。
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同种罪名的犯罪。这种情况也应当视为自首。
在认定疑罪自首的实务中,如果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了被调查人有受贿的犯罪嫌疑,但是掌握的犯罪线索受贿数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被调查后主动交代的受贿数额达到数额巨大,也应认定为视为自首。
对监察机关的掌握如何来判定?
这个掌握并不是简简单单地收到了一个举报材料,就视为掌握。
应该是监察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即使嫌疑人到案以后,没有任何的供述,完全不承认,依据掌握的材料即使零口供仍然可以定罪处罚的。也就是说监察机关掌握了大量的物证、书证以及证人证言。
关于被告人到案了以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否必须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才能认定自首?
只要主动交代了大部分犯罪事实,并不要求他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
(观点来源:王晓东《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