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古代罪犯被判流放后,难道不能偷偷跑回来吗?其实皇帝和大臣早就想到了这一点,想逃回

古代罪犯被判流放后,难道不能偷偷跑回来吗?其实皇帝和大臣早就想到了这一点,想逃回来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唐朝法律中有一句话,足以解释古代流放犯人为什么难以回家:“即于配处从户口例。”
这句话出自《唐律疏议》,意思是犯人服役期满后,要在流放地编入户籍,按照当地居民的规定承担赋役。刑期结束,不代表可以自行返回故乡。
可见,流放最严厉的地方,不仅是路途遥远,还在于朝廷直接改变了一个人的居住地和户籍归属。
唐代将普通流刑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按照法律规定,三等流刑均须服役一年,另外还有服役三年的加役流。
这些数字是法定刑等,并非所有犯人的实际行程。历史研究发现,唐代流刑的具体执行,有时与法律规定的距离存在差异。
犯人抵达指定地点后,仍受当地官府管理。除非遇到赦免或者获得其他合法许可,否则不能擅自离开。
至于押送途中逃跑,朝廷也有相应规定。
《唐律疏议·捕亡律》明确记载,流刑犯在途中逃亡,与服役期限内逃亡一样处罚。逃跑一天,笞四十;每增加三天,刑罚上升一等。达到杖一百之后,每五天再加一等。
按照唐律的计算方式,逃亡累计五十九天,处罚可达到流三千里。
这也纠正了一种常见误解:古代流犯逃跑后被抓,并非一律处斩。不同朝代有不同规定,是否另犯重罪,同样影响处罚结果。
比处罚犯人更值得注意的,是押解人员也要承担责任。
唐律规定,看守人员失职造成犯人逃亡,要依法受罚;故意放走犯人,处罚更重。官吏已经接到追捕任务,却故意拖延或者无故退避,也可能被追究责任。
因此,押解犯人并不是把人送上路便算完成任务。途中有人负责,逃亡有人追捕,抵达以后还有地方官府接管。
即便成功逃脱,想重新在家乡生活,仍有不少麻烦。
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着一件明代户帖,发给徽州府祁门县江寿,时间是洪武四年,也就是1371年。
户帖登记了姓名、籍贯、年龄、住址等信息。到了1381年,明朝正式编制赋役黄册,相关册籍分别保存在县、府、布政司及中央,原则上每十年重新编造一次。
明代实行里甲制度,以一百一十户编为一里,下设十甲,承担户籍、赋役等管理事务。
这些措施主要用于人口和赋役管理,并不是专门为追捕流犯设立的。但对于偷偷返乡的人来说,原有户籍记录并不会因逃跑而自动消失。
一个离乡多年的人突然回来,若想长期安家、置产或者参加地方赋役,就可能遇到身份核查。官府不必每天派人巡查每座山头,也有机会通过基层管理发现异常。
当然,古代户籍制度并不完善,战乱、灾荒和官吏失职都可能留下漏洞。确实有人能够逃亡,但逃出流放地与平安返回故乡,完全是两件事情。
至于流放地点,也不能一概而论。
唐代岭南是重要的流人安置地区,其他时期还有不同的配流区域。所谓西北犯人逃跑太多,朝廷才统一改往岭南,缺乏充分史料支持。
同样,也不存在历朝一律将南方犯人送往北方、北方犯人送往南方的通行规定。朝代不同,流刑制度和具体安置办法也不同。
还有一个容易产生误解的人物,就是明代文学家杨慎。
1524年,杨慎因“大礼议”受到廷杖,并被谪戍云南永昌。他在当地读书著述,与文人交往,直到1559年去世,始终未能摆脱贬谪处境。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的资料,也记载了杨慎被发配永昌及当地遗迹的情况。
杨慎的遭遇说明,流放者的生活条件并非完全一样。不过,他属于官员谪戍,不能直接拿来代表普通刑事流犯。至于他沿途受到所有官员款待、整整走了两年等说法,缺乏足够可靠的依据。
犯人家属的问题,同样需要区别对待。唐律曾规定流人的妻妾随行,但不能据此推断所有朝代都规定犯人逃亡便株连全家。是否处罚亲属,要看具体罪名及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到了清代,相关律例仍对徒流犯逃亡规定了按日加罚、抓获后送回配所等办法,并非只要逃跑就判死刑。
1911年初,《大清新刑律》颁布,传统五刑不再作为新法的刑罚体系。虽然这部法律尚未全面施行,清朝便告结束,但古代流刑制度已走向终点。
回顾这段历史,古代官府并非堵住了所有逃亡道路,而是通过法律、户籍和地方管理,使逃亡者难以重新获得安稳生活。
随着旧制度退出历史,刑罚逐渐转向近代法律体系。一个时代由此落幕,人们对于司法公正、刑罚适度和个人权利的认识,也开始进入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