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后写下40万元欠条,公司起诉为何被驳回?导语:员工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产品废品率偏高,公司与其协商后由员工出具40万元欠条,约定以工资逐年抵扣。员工离职后拒绝还款,公司起诉追偿,却在一审、二审均被驳回。欠条为何不能等同于普通债务凭证?劳动者履职损失与企业经营风险如何划分?本案为用人单位追偿劳动者损失提供了重要警示。
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因履职行为向用人单位出具“欠条”的,其性质及证明力不宜等同于普通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履职损失的,应就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实际损失金额、损失与劳动者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因一般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属于企业经营风险范畴,不宜转嫁给劳动者。仅凭欠条中“个人原因”等概括表述,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及具体损失,用人单位追偿请求难以获得支持。案号:(2026)鲁06民终6192号
案情回顾王某甲于2022年10月入职某公司,从事月饼馅料炒制工作。某公司按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并于2023年3月至4月为王某甲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9月20日,王某甲签署一份欠条,载明:2022年至2023年中秋节前夕,因公司厂长王某甲个人原因导致车间生产的产品废品比率较高,严重影响产品总合格率,增加公司成本,降低公司利润;经公司粗略核算,造成直接损失达80余万元;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及商讨决定,对间接损失不予追究,直接损失由公司与其本人各自承担50%;因其本人无法一次性承担,故将其应承担的损失转化为对公司的欠款,总计40万元;自2023年中秋节起,每年中秋节期间扣除1至2万元工资以抵欠款,直至全部抵清。此后,王某甲于2023年10月左右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23年1月及2023年7月至11月工资合计75000元,该仲裁案中止审理。2026年1月5日,某公司作为申请人,以王某甲为被申请人向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王某甲支付赔偿款40万元及利息112902.21元。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1月9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某公司的请求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某公司主张,王某甲任厂长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约80余万元,双方协商一致由其赔偿40万元并出具欠条;王某甲无故离职构成预期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王某甲则辩称,欠条系受胁迫签署,公司未出具任何损失证据,馅料后续也已重新售卖,公司不存在实际损失;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企业经营风险不应转嫁给劳动者。
争议焦点王某甲出具的欠条能否作为其自认损失和赔偿义务的依据?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与王某甲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某公司按月发放工资,王某甲根据公司提供的劳动场所、工具等生产资料提供劳动,其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结合公司为王某甲缴纳社会保险等事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案涉欠条因双方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出具,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普通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某公司就案涉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某公司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已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关于某公司要求王某甲支付赔偿款及利息的请求,一审法院指出,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管理者、劳动成果主要享有者,应承担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正常风险。劳动者因一般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属于企业经营风险范畴,不宜将相应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对于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也应结合过错程度、用人单位培训及管理情况、劳动者实际获得劳动报酬等情形综合认定。因劳动关系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经济隶属关系,对劳动者因履职过错出具“欠条”的性质及证明力,不宜等同于普通债的关系案件。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实际受损金额、损失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公司提交的照片内容为印有“某食品馅料”字样的完整带包装产品,视频仅为时长一秒钟的两位工人加工馅料过程,不足以证实系因王某甲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及损失金额。欠条仅载明因“王某甲个人原因”,不能体现王某甲具体过错程度及与损失发生的关联程度。因此,某公司要求王某甲赔偿4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主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某公司的仲裁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某公司以王某甲未妥善履行岗位职责导致产品废品比率较高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案涉欠条因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出具,一审认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主张本案属于平等主体间债务清算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依据。劳动者因一般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属于企业经营风险范畴,不宜转嫁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实际受损金额、损失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某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王某甲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及具体金额,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论述充分,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第一,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履职造成损失后,不能简单以“欠条”替代完整举证。劳动关系中的欠条,往往是在管理与被管理背景下形成,法院会审查其基础法律关系、签署背景、过错程度和损失依据,不会当然按照普通民事债务处理。若欠条仅写“个人原因”“工作失误”等概括表述,缺乏具体事实、损失明细和因果关系证明,追偿请求很难得到支持。第二,企业应区分正常经营风险和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原材料损耗、产品废品率波动、订单损失等,若属于生产管理、培训不足、设备条件、市场变化等多因素造成,通常不能全部归咎于劳动者个人。只有在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损失金额、因果关系明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能主张相应赔偿,且法院还会综合考量劳动者报酬、过错程度、企业管理责任等因素。第三,发生类似纠纷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固定证据,包括生产记录、质检报告、损失核算依据、客户退单凭证、培训记录、岗位职责、沟通记录等,并在仲裁和诉讼中完整提交。同时,应规范欠条或赔偿协议的签署流程,避免胁迫、显失公平或内容模糊。对于劳动者而言,若确系在胁迫下签署欠条,也应及时报警、录音或保留相关证据,否则仅口头抗辩难以获得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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