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丈夫跟踪上夜班的妻子,目睹妻子跟其他男子行苟且之事,当场情绪失控,砸碎车窗,持刀捅伤对方,致男子重伤二级。事后他没跑,呆楞原地等警察,家属赔钱,拿到谅解,丈夫到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判了。
张某感觉妻子态度异常,对他格外冷淡,心中渐生疑虑,怀疑她另有所属。
2026年5月12日,晚上9点,妻子说去上夜班,推门走了。张某没吭声,发动车子,悄悄跟了上去。
可妻子毫无察觉,出门没走多远,她上了另一辆车。张某见状,踩下刹车,随即缓缓向前贴近。
他下车凑到车窗前,往里一看,整个人像被当头一棒,妻子正和一男子刘某,在车里行苟且之事。
一股火直冲脑门,张某脑子“嗡”地一下,理智瞬间断了线,抄起破窗锤子,朝对方车窗砸去。
三下五除二,前后车窗全被砸裂,车里的刘某被吓得一激灵,手忙脚乱地想发动车子开溜。
张某不给对方喘息机会,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刘某前胸连捅数下。
等张某回过神,刘某已经倒在血泊里,伤势十分危急,可这时候,再后悔也晚了。
换作旁人,多半一脚油门逃之夭夭。可张某却站在原地,等着警察到来。
他渐渐冷静下来,心里明白,事已至此,刚才动手伤人,终究怪自己太冲动了。
悔意和恐惧一阵翻涌,可他当时真是气昏了头!
试问:哪个丈夫亲眼目睹妻子这一幕,能咽得下?
他不过是凡人,脸面要紧,但面临这种耻辱的时候,换谁都冷静不下来。
可事情终究已经出了,落网后,他一五一十全交代了。
后来,他家人主动找刘某谈赔偿,等钱赔到位后,对方出具了谅解书。
事后,张某老实认罪、认罚。司法部门提前做了评估,认为对他适用社区矫正,不会给周边居民带来不良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犯故意伤害罪,造成对方重伤二级。照这情节,量刑标准轻不了。
不过,张某是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再加上他属于初犯,此前没有犯罪记录。
简单来说,刘某明知对方有家庭,仍和张某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正是这个举动,才将矛盾推向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
刘某虽然存在重大过错,但这一点在量刑时应纳入考虑。
当然,张某毕竟持刀伤人,持械情节,量刑时应酌情从重。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依我来说,作为一个正常男人,撞见妻子在车里和其他男人行苟且之事,能有几个压得住火?难道让他装作没看见,然后看完扭头一走了之?
可话说回来,再大的火气,都不能动刀。
一旦动了手,本来占理的事,可最后把自己给搭进去。
摊上这种事,最要紧先稳住自己,别急着去动手,赶紧报警、保存好证据,这才是最该先做的。
既然对方是过错方,那就好聚好散,何必为了这么个不值得的人,反伤了自己。
这份判决公道,来龙去脉、是非曲直都审得清楚。前因后果、谁错在先,伤人的没被纵容,刘某破坏他人家庭,也没有视而不见。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依据自首这一法定减轻情节,才把三年以上量刑区间,给判降三年以下。
同时,法院还考虑到,被害人有过错,是他破坏他人家庭,导致点燃这场祸端的导火索。
另外,事发后张某主动赔偿,成功拿到对方谅解,庭上又认罪认罚,这些行为,均被视为从宽情节。
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对此,你们有什么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