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东京审判,印度法官帕尔死磕到底,坚持所有日本战犯无罪。理由就仨:法律不能管以前的事、打仗是国家行为、审判是战胜国单方面报复。
东京审判中的特殊异议:印度法官帕尔的无罪主张与后续影响
1946年1月,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正式发布公告,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启动对日本甲级战犯的审判,也就是后世熟知的东京审判。同年5月3日,法庭在东京原日本陆军省旧址正式开庭,来自中国、美国、英国、苏联等11个战胜国的法官共同组成审判庭。在11名法官里,代表英属印度出庭的拉达宾诺德·帕尔是最具争议的一位——整场审判历时两年半,他始终坚持反对立场,最终在1948年宣判时提交了长达1235页的异议意见书,主张所有受审的甲级战犯全部无罪。
东京审判的审理周期长达800余天,检方先后提交4300多件证据,指控28名日本甲级战犯涉嫌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违反人道罪三类罪名。庭审过程中,帕尔就多次对法庭的管辖权、罪名合法性与证据采信规则提出质疑,始终没有妥协。到1948年11月最终宣判时,其余10名法官均认定25名被告(另有2人病死、1人因精神病撤诉)罪名成立,只有帕尔坚持全体无罪的结论。他的核心依据主要有三点,均立足于传统国际法的法理框架。
第一,法律不能溯及既往,战后新罪名不适用于战前行为。帕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法学原则,认为检方重点指控的“破坏和平罪”与“违反人道罪”,是二战结束后才在国际审判中创设的新罪名。在日本发动侵华战争与太平洋战争的时期,传统国际法体系中并没有将侵略战争定性为个人刑事犯罪的明文规定,也没有对应的处罚条款。用事后制定的法律追溯此前的行为,违背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司法原则。早在审判筹备阶段,帕尔就曾当面向麦克阿瑟提出质疑,询问审判的法律依据;在得到“依据国际法”的答复后,他明确表示,传统国际法仅能规制违反规则的战争手段,从未将战争本身定义为犯罪行为。
第二,战争是国家主权行为,不应追究决策者的个人刑责。帕尔提出,侵略战争是主权国家以整体名义作出的行为,国际法的追责对象是国家本身,只能对国家实施制裁,而不能将国家行为的责任转嫁到个人身上。在他的逻辑里,日本的战争决策是政府与军部基于国家职权作出的,即便日本在道德层面对战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个人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里需要澄清一个广为流传的误解:帕尔从未否认日军的战争暴行。他在异议书中明确写道,日本军队对占领区平民和战俘的暴行证据是压倒性的,也认可南京大屠杀的惨烈事实。但他认为,暴行是一线士兵的具体行为,不能以此直接推定国家高层决策者具备犯罪故意。
第三,审判是战胜国的单方面清算,不具备司法中立性。帕尔认为,这场审判本质上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政治清算,而非中立的司法裁判。他指出,美、英、法等主导审判的西方国家,自身都有漫长的殖民侵略历史,在全球多地发动过战争,却从未被以“侵略”的罪名追究责任。唯独对日本的战争行为进行审判,是典型的双重标准,无法体现司法公正。这一立场和帕尔的成长背景直接相关:他来自当时仍处于英国殖民统治下的印度,对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和话语体系抱有深刻质疑,也反感以“正义”为名的强权审判。
除此之外,帕尔还对庭审的程序规则提出了大量细节异议,比如反对法庭采信缺席证人的证言,要求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1948年11月4日宣判当天,帕尔当庭宣读自己的异议意见,驻日盟军总司令部随即下令切断了法庭的现场广播,防止这份异议引发舆论争议。在美军占领日本的整个时期,帕尔的异议意见书都被禁止公开发行,直到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日本恢复主权后,才得以完整出版。
值得注意的是,帕尔的观点仅代表他个人的法学见解,从未获得印度官方的认可,印度政府始终支持东京审判的判决结果。但这份异议书后来被日本右翼势力刻意曲解与利用:他们将法理层面的争议偷换为“日本无罪”的历史结论,甚至在靖国神社供奉帕尔的肖像,将其包装成“为日本主持公道”的英雄。1966年帕尔第三次访问日本时,昭和天皇还授予他勋一等瑞宝章。此后日本不少政要都曾借帕尔的观点为侵略历史翻案,完全背离了帕尔异议的初衷与法理边界。
客观来看,帕尔的异议是战后国际法转型阶段的保守法学思考,他对法律溯及力、国家责任主体的讨论,在国际法学界有一定的学术讨论价值。但东京审判对反和平罪、反人类罪的确立,本身就是国际法的里程碑式进步,它突破了“国家行为个人无责”的旧有框架,为后世惩处战争犯罪、捍卫国际和平秩序奠定了重要的法理基础。这场审判的历史正义性,并不会因为单一法官的异议而发生动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