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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合理涉及的非本单位物理区域,是否属于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 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并非局限于用人单位的物理区域,还应包括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合理涉及的区域 -吴某某诉某加油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吴雪(化名)系某加油站的加油员,上班期间,吴雪为 ​

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合理涉及的非本单位物理区域,是否属于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

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并非局限于用人单位的物理区域,还应包括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合理涉及的区域 -吴某某诉某加油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吴雪(化名)系某加油站的加油员,上班期间,吴雪为粟某驾驶的大货车加注燃油完毕后,大货车驶离加油站。随后,吴雪发现该车油箱盖遗落在加油站,当即追赶示意大货车停车未果。遂捡起油箱盖,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加油站出发,前往追赶该货车。当行驶至距加油站3.3公里处时,吴雪不慎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某与加油站就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加油站称,员工上班期间不得私自离站,加油站无物品送达义务,吴雪职责仅限于加油收款,不能认定为工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证人证言与加油站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即可以证实吴雪当时驾驶摩托车离开加油站的目的系为客户送还遗落的油箱盖。吴雪作为加油员,开启、关闭油箱盖是其完成加油工作的必要职责环节,其发现客户油箱盖遗落后,驾驶摩托车追送的行为,是对本职工作负责的应急补救措施,应视为是工作内容的持续和工作场所的延伸。综上,法院判决吴雪驾驶摩托车送还油箱盖的行为,属于工作内容的持续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应认定为工伤。加油站不服,向湘潭中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治达州达达分享 via:法信 感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