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这个典故似乎至今仍有重大警示意义。
典故出自宋代陆游《老学庵笔记》,说宋朝有一位州官名叫田登,因为"灯"与"登"同音,他严禁任何人说"灯"字,违者必遭怒斥甚至杖打。全州上下只好把"灯"都改称"火"。到了正月十五元宵节,按惯例要张灯结彩供百姓观赏。官府贴告示时不敢写"灯"字,只好写成"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外地人看了大惊失色,以为官府要在城里放火。当地百姓对此早已不满,便讽刺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这句俗语用来形容有权有势的人可以胡作非为,而普通百姓连正当的权利都受到限制,讽刺的是统治者或上位者的双重标准与专横霸道。
历朝历代都有类似典型事侧,如清代浙江鄞县征收田赋时,绅士大户缴纳白银可用“红封”,折算铜钱较低;普通小民则用“白封”,折算铜钱更高。也就是说,同样纳税,身份不同,负担不同。绅士大户能靠身份减轻成本,普通百姓只能多掏钱。这是典型的赋役不公,也是“州官放火、百姓点灯”的经济版。
又如明代中后期,藩王、宗室享有免税等特权,大量土地被兼并到王府名下。朝廷税源减少后,财政压力又转嫁到普通农民身上。比如福王朱常洵受封洛阳,朝廷划拨大量良田,又允许其在封地经营盐铁等收益,地方百姓负担沉重;而宗室本身却几乎不受普通赋役约束。这体现的是,上层可以合法占田、合法免税,底层却要为整个财政缺口买单。
再如清代旗人在法律上享有明显优待。旗人犯罪,答杖、徒流等刑罚往往可以折抵为鞭责、加号示众,宗室贵族还可通过圈禁、罚银等方式减轻处罚。普通百姓犯同样罪行,可能面临更重的实刑甚至流放。而且旗人案件多由专门机构审理,地方官难以按普通程序处置。这就是制度层面的“双标”:同一套法律,对不同身份的人适用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