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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人治还是法治?】 “法官也是人,判决会出错;同一件事,不同法官还能得出

【美国是人治还是法治?】

“法官也是人,判决会出错;同一件事,不同法官还能得出不同结论。”围绕美国究竟是法治还是人治的争论,很多人都从这几个现象出发,最后得出一个结论:美国的法律并不是法律说了算,而是人说了算。

相关争议的确客观存在,我们不能仅凭少数法官的错判、多份判决的相互矛盾,就对整套制度妄下定论。法官本身是自然人,这和一个国家是否属于人治模式,完全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人类开展国家治理的相关实践,数千年以来始终都在摸索找寻对应的平衡状态。中国很早就形成了自己的治理经验,从秦代开始,法律就成为维持国家秩序的重要工具。中国传统社会不只讲法,也讲道德、情理和家族关系,慢慢形成了“情、理、法”彼此交织的治理方式。

据相关统计,中国历史上相对和平的时段约占七成,战乱时段约占三成;欧洲情况基本相反,战乱占比更高,和平时段相对更短。这个比例未必能解释所有问题,却能说明一点:中国社会长期以来确实积累了很强的治理传统。

到了近代,西方观念进入中国,“不要人治,要法治”逐渐成了很多人的口头判断。话说得很简单,好像中国过去全靠人拍脑袋,欧美则完全由法律运行。

这里的关键是,法律本身不就是由人来制定的吗?法律难道不也是由人来完成解释和执行工作的吗?只要有法官、有行政官员、有陪审团,就不可能完全排除人的判断。我们真正应当深究的,并非制度体系里有没有人的位置,而是相关权力有没有被既定规则牢牢约束住。

和我国民众熟知的成文法体系相比,美国所采用的法律体系有着明显的差异。除了经由国会审议通过的正式法律之外,美国司法实践过程中还会大量参考过往的司法判例。法官在办理具体个案时会对法律作出阐释,过往作出的裁判,也有可能成为后续审理案件的参考。

这套制度有灵活的一面,也有让普通人头疼的一面。美国国会不断推出新的法案,不同法律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法官处理同一类问题时,也可能援引不同的法律依据。这样一来,同一桩事在不同的推进阶段得出不一样的结论,是十分常见的情况。

美国总统和政治人物一会儿被指控,一会儿被判无罪,或者因为程序、证据和法律解释的变化而出现反复,普通人看了难免觉得:法律怎么像一团线,谁都能从里面挑出对自己有利的一段?

美国当地进行诉讼活动,需要付出的整体成本同样处于很高的水平。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再加上复杂的程序,普通人如果没有足够的钱和时间,很难轻松走完整个流程。法律写在纸面上是一回事,普通人能不能用得起、等得起,又是另一回事。

还有一些视频里,法官听完被告讲述生活困境后,选择从轻处理,甚至当庭放过对方。这样的场景很有人情味,却也会让人产生疑问:如果判决可以因为法官的同情心发生变化,那法律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场景里,这类相似的争议情况也同样存在。有些法律专家热衷于召开研讨会,为犯罪嫌疑人寻找开脱理由,甚至拿了报酬后发表偏向性的意见。既然一直强调不能搞人治,那么这些专家的个人立场、利益关系和舆论影响,难道就不需要被审视吗?

不过讲到此处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将这两个不同的问题明确区分开。

法官出现疏漏属于司法运行中的相关问题,而手握公权力的人能否受到法律约束,才是法治制度的核心关切。我们无法通过前者直接推导得出后者的对应结论。

倘若单凭法官身为人类、难免出错这点,就能判定一个国家是人治,那全球所有设有法院、配备法官的地方,法治就完全不可能存在。法律不会自己开口解释,任何国家都要靠人来理解条文、判断证据、作出裁决。

法治也从来没有要求法官永远正确。恰恰相反,现代司法制度建立上诉、再审等程序,就是承认法官可能判断失误,并为错误留下纠正通道。

一个基层法院判错了,可以上诉;上级法院也可能出错,还可以通过更高层级的审理、再审以及其他程序寻求救济。制度的价值,不是保证每一个裁判都完美,而是让错误不至于成为不可改变的最终命令。

最核心的关键疑问是:法院是否有权对总统以及政府开展审查?普通人能不能把政府告上法庭?法院是否有可能出具不利于政府的裁判结果?当政府在诉讼中败诉之后,是不是一定要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

在美国的体制框架下,总统签发的行政命令、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举措,不会仅因出自总统或政府,就天然规避法院的司法审查。法院有权依照宪法与相关法律,对国会、总统以及各类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开展合法性核查。普通民众只要满足法定的相关要件,就能够向法院对政府提起诉讼。

说到底,法治不是没有人,而是不能让某个人、某个部门、某种权力想怎么来就怎么来;不是完全没有错误,而是错误发生后还有纠正的路。判断法治成色,不能只盯着谁判错了,更要看谁能被法律管住。

信源:人民网 2025-09-03 10:16 美国的法治困境:法律纸面与现实实践的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