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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浚铭[超话]#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2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信息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 ​

陈浚铭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2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信息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秩序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