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赔偿还是封口费?四川宜宾,酒店内,一女子忙到凌晨准备洗澡,刚把浴室门拉开一半,却突然摔坐在地上,原来是门把手遇水脱落,女子一时失去平衡才被摔倒,当时只是轻微疼痛。谁知,几个小时后,疼痛加剧,不得不前往就医,事后与酒店协商赔偿。谁知,酒店只答应退还房费,拒绝额外赔偿。不仅如此,还要求女子签订一个承诺书,被女子拒绝后,双方再次协商。
国庆放假,张女士给自己安排了一次长途旅游,3日前后入住了宜宾的某酒店。
当晚,她睡的比较晚,一直忙到4日凌晨一点多,才准备睡觉,一切收拾妥当,她就准备去洗澡。
虽然已经深夜,但她还不忘接下来的安排,她一边往浴室走,一边想着接下来的行程怎么才更难忘。
就在她走进浴室门口,伸手去拉门把手的时候,感觉到哪里不对劲,好像比起其他酒店要费力。
但她也没有多想,谁知拉到一半的时候,门把手突然脱落,她突然没有了着力点,失去平衡,整个人摔在地上。
被摔后,她感觉臀部和胯骨有点轻微疼痛,但不严重,想着已经很晚,就没有立即去医院,只是跟前台说了下情况。
从浴室出来后,擦拭干净就进入了梦乡。
谁知,几个小时后,她突然在睡梦中被疼醒,这才发现被摔的地方开始疼痛加剧,不得已通知了前台,当天上午就在他们陪同下去了医院做检查。
报告显示,张女士的髋关节内有少许积液,软组织有肿胀,其他没有异常,酒店支付了400多元医药费后便一起回去。
事后,张女士找酒店协商赔偿,开始酒店表示可以退一半住宿费,被拒绝后又承诺全额退还。
但同时也提了一个条件,在退还房费之前,张女士需要签订一份协议,承诺此次事件不对外曝光,而且也不能事后追偿。
但张女士认为,自己此次是外出旅游,无论是住宿还是交通都已经做了事先安排,因为他们酒店的失误,导致自己的安排因此受到影响。
对于自己的损失,酒店应该给予合理补偿,但对方不仅拒绝了自己的要求,就连退个房费还被要求签署协议。
对于酒店的做法,张女士果断拒绝,她认为酒店不仅要退费补偿,更不能要求自己签订不合理协议。
对于张女士提到的门把手脱落问题,酒店承认确实存在问题,说把手本就是胶水黏住,被淋后松动,才导致张女士摔倒。
那问题来了,既然知道确实是自己的问题,退个费用本是合理义务,为什么还要额外签订一份协议?
也正是因为这一点,让张女士特别不舒服,明明自己受了伤,退个费用还要被封口,这实在有些不合理。
目前,张女士坚持酒店应该额外赔偿,并且明确拒绝签署所谓承诺书,酒店也没有立即同意,双方还在进一步协商。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女士因为外出旅游,入住了该酒店,但因为酒店浴室把手松动,造成身体受伤,影响了后续的行程。
该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张女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
事后,酒店承认门把手“本就是胶水黏住,被淋后松动”,这已经表明酒店在设施维护上存在过错,对张女士造成身体损伤。
正因为酒店存在过错,才导致张女士摔伤,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均已满足,酒店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要求张女士签订的“不对外曝光、不事后追偿”承诺书,在法律上属于酒店单方预先拟定、未与张女士协商的条款。
《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该酒店以退费为条件,让张女士签订的这份承诺书,在法律上无效。
对于张女士而言,她只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一直积极主动和酒店协商,并没有什么过激行为。
但酒店在已经明确事由的情况下,拿本该尽的责任为条件,单方面维护自己利益,这个做法实在可笑。
(信息来源:@扬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