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已婚男子认识了一个会所里的年轻漂亮的女服务员,这女子比男子要小22岁,男子心动不已就展开了猛烈追求,花费了12万元,女子只想要钱却不肯跟男子接触,男子多次邀约开房,女子则委婉的拒绝。最后男子感觉不好玩,就放弃了追求,让女子返还所有的钱款。女子却表示:你自己隐瞒已婚来欺骗我的感情,一分钱不还!男子无奈,联合妻子上诉,最后的判决下来了。
据长江云说法,10月4日报道称,男子的老婆也挺牛掰,竟然愿意配合丈夫索要钱款,这也是一件挺离谱的事情。
一男子王某做生意,经常要到外地出差,就在去广东办事的时候,认识了会所里的一名女服务员罗某,王某看到罗某很漂亮,还比自己年轻20多岁,王某当时就比较感兴趣。
王某虽然已经四五十岁了,还是想要苦追喜欢的女生,为了就是能够跟罗某发展一下婚外的恋情。
当时王某并没有告诉罗某他还在婚内,只是说自己是单身,罗某也是心里有数,知道王某其实在骗她,但是罗某还是钓着他,两个人保持着不清不楚的关系。
王某眼看着甜言蜜语的攻击,并没有实际的效果,之后就展开了另外一种很直接、很实际的追求——金钱攻势。
毕竟王某也是做生意的,手里也还是小有资产的,他也知道,女生用钱一哄,也就答应了。
可谁曾想,这个罗某,只要钱,却不肯做亲密的事情。
王某也是一掷千金,疯狂的转账、消费、买礼物,罗某只管接收,对于男女之事,那是只字不提、丝毫不肯应允的。
也就是说,王某提出的所有的,关于开房啊、约会啊、去酒店里接触一下,等等之类的诉求,罗某全都婉拒了。
王某感觉,可能还是钱没有到位,继续发起爱情攻势:发了代表爱意的转账,520(五笔)、99元、999元(代表爱你长久)、888元等,这些红包合计有7497元。
其他就是1000元以上的诸多的大额转账,这类有68773元,以及给罗某购物、消费的钱款1942元。
再一个,就是购买了金手链、金项链、金手镯等,这些合计26109元。
加上外出约会的钱,消费的钱,转账的款项,购买金银首饰的,合计有12万元。
可这12万元,还是没能换来罗某一句“我愿意”,两个人压根就没有发生亲密的行为,这就让王某很恼怒了。
但这件事也挺令人费解,两个人经常一起去酒吧喝酒、去KTV唱歌跳舞,还一起去外地旅游,竟然没有亲密的接触,这个实在令人不敢置信。
眼看努力到最后,还是没法得到罗某,王某决定放弃,不准备追求罗某了,就要求罗某将之前所有的赠与都返还回来。
钱给出去了,进了人家的口袋,自然是要不回来了,罗某说啥也不肯退还。
王某可不答应,他是做生意的,讲究的是“回报”,如今回报率为零,他肯定不愿意了,直接就去求老婆金女士,让她帮助自己,上诉罗某,要求她还钱。
金女士上诉之后,相关部门就介入了调查,罗某得知王某夫妻俩将自己给告了,她提出了抗辩。
第一、她跟王某就是好朋友,两个人没有特殊的关系。
第二、王某一直说自己单身,后来才知道他有家庭,所以她主动退出这段关系。
第三、两个人只是朋友关系,虽然同居,却没有做不正当的事情。
而相关部门却做出如下认定:
王某未经配偶的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了罗某,已经侵犯了金女士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且赠与行为,是为了跟婚外的女子进行特殊的交往关系,违背良俗。
判决认定,行为人罗某因为个人行为取得的财产, 属于不当赠与应该返还给原配妻子金女士,最后判定:红包之类表达爱意的予以扣除,黄金折价26109元给到金女士;另外转账退还6万元给到原配妻子金女士。
《民法典》第 153 条规定,违背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当赠与也需要依法退还。
案件的关键点在于,第三者主张,没有发生男女之间的行为,但是这一点,并不影响赠与行为效力评价。
男子在婚内处分了维系关系的钱款,违背了良俗,背叛了婚姻,赠与行为自始至终无效。
《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婚内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男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大额财产转给其他人,构成无权处分,严重侵害妻子的财产权益。
共同共有,并不等于按份共有,妻子有权主张全部返还,并非只能要回一半的份额。在本案中,丈夫一个人无法独立上诉,只有原配妻子享有返还的请求权。
(信源:长江云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