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男子进去一家足疗店想着做个按摩,在店内又让老板娘给他拔了罐,没想到超时了,男子疼的嗷嗷叫,表示后背火辣辣的疼。照镜子一看,后背全是水泡,应该是被火罐给烫伤了,男子疼的趴在按摩床上动弹不了。老板过来了,说这就是正常的,非要男子赶紧走人,还表示:你就是后背疼、腿也坏了?老板一口咬定男子在讹钱,这下男子就生气了,谁还能装病不成?非要讨个说法。
据小莉帮忙,10月2日报道称,老板只肯赔偿100元,男子表示,他去医院的医疗费,都不止这么多。
有一男子郭先生平时身体有些淤堵,常有不适感,到这个年纪后,郭先生就很喜欢去按摩店里做做按摩。
当时在另外一家店里,拔过火罐,做过推背,身体是没有问题的。
在别处做好了之后,时隔3天,郭先生又想要去足疗店享受一番了,就另外找了一家足疗店。
入店之后,郭先生就表示自己想要做按摩、做拔火罐之类的。
随后就在老板娘的安排下,郭先生躺到了按摩床上。
先是体验了一把简单的按摩,郭先生的身体也比较舒服,随后就开始拔罐了,可是这个拔罐,却不是很顺利。
就郭先生来说,他之前也拔罐,身体没出过什么问题。
就店家来说,他们也给很多顾客拔罐,也没出过什么事情。
可这一次,双方都犯难了,拔罐结束之后,郭先生就感觉浑身不舒服,就感觉自己的后背火辣辣的疼,当时趴着动不了,也下不来床。
郭先生赶紧问店家要了镜子,一看后背,全是水泡。
这下就有些受罪了,郭先生认为,这就是店家的问题啊,因为老板娘没有及时给郭先生取罐,导致郭先生身体出现问题,他要求店家给说法。
而老板娘看到郭先生趴在床上,也不下来,还说要维权,老板就不乐意了,走过来让郭先生下来:“你别装了,后背坏了,下不来床,双腿还不能走吗?”
老板也知道郭先生的意思了,他就是想要讹钱了。
但人家郭先生的身体,确实受到损伤了,这个也不能怪人家。
后来郭先生就打电话喊了120,给他送去到医院,做出了诊断,确定为烧伤、烫伤。
一番治疗之后,郭先生也终于可以来找店家维权了,但是店家却表示,只肯赔偿100元,多余的一分钱不赔偿。
郭先生表示,当时情况很严重,后背都是泡,没法穿衣服,疼的起不来啊,根本就不是在讹钱。
要说店家服务出问题了,现在却责怪是消费者的不是,这个说法,确实说不通。
无奈,郭先生只能咨询了媒体,请调解员来帮忙处理这件事。
到店之后,店老板、老板娘也是大吐苦水,老板娘表示,郭先生有糖尿病,也没有提前说。如果提前说,她不会给他做的。
老板娘的意思是,身体有基础疾病的,不建议做拔火罐,会有问题。
郭先生则表示,当时你们店内也没有张贴这类信息,也没有提前做告知,现在不能责怪消费者。
可笑的是,出事后,老板临时在店内张贴了:身体有疾病,有糖尿病的,不建议做拔火罐。
老板娘则开始诉苦,她也有委屈,赚的很少,却还要赔偿这么多,她感觉不甘心的。
但是做生意就是这样,服务消费者,就必须要保障服务的质量跟安全,出事了,不能以赚得不多来免责。
到最后,经过调解,店老板愿意赔偿1000元给到郭先生,郭先生这边也愿意和解,双方握手言好。
《民法典》第 1165 条、第 1191 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7 条规定,消费者接受顾客的服务,依法享有人身安全保障权。
店家给郭先生拔罐做出理疗的服务,就负有操作管控、计时管控、计时取罐,另外还要提前做好安全保障提醒。
如果说确实因为基础疾病,有些顾客不能做拔火罐,这个也要提前讲清楚,如果因为没有及时取罐,那就是店家的问题。
店内工作人员在给郭先生服务的时候,因为疏忽,没有及时取罐,直接导致顾客皮肤损伤,需要对顾客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范围包含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如果存在疤痕,后期需要修复,还需要赔偿修复费用。
因为疼痛导致郭先生身体受罪、精神痛苦,也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信源:小莉帮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