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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江歌妈妈观感复杂 之4——当道德绑架司法,谁还能被公允对待?

公众对江歌妈妈观感复杂 之4——当道德绑架司法,谁还能被公允对待?

网友很早就期望我写写生命纠纷案,一是惰性使然,二是写完也未必能发出去,发出去也常被❌。

想了想,本篇先不讲法理吐吐槽,下一篇将以学术讨论的视角,客观分析一下吧。不管争议多大,需要明白一点,已经盖棺定论,普通人能做的有限。感兴趣的需要静心细读才行哦……——————————————————

江歌案走到今天,最大的问题已经不是“谁更值得同情”,而是:用道德来绑架或干涉司法审判,对一个人的道德感受给予充分保护,却对另一个人的道德处境视而不见。 一旦司法裁判失去技术中立,舆论就会顺势接管审判。

一切争议,最终仍应回到法律框架内才可能公允。

一、判决的技术基础,不能靠道德补强

本案民事判决在司法界受到广泛质疑,并不是因为公众不尊重江歌母亲的丧女之痛,而是因为它的法律技术构造存在明显争议。

首先是义务来源不够清晰。判决中使用的“危险引入者”“被救助者”“安全保障义务”等表述,在现行侵权责任规则中缺乏足够明确的条文支撑。义务可以讨论,但义务必须由法律规则或成熟的法理结构来确立,而不能仅凭道德直觉推导。

其次是因果关系不够稳固。江歌死亡的直接加害人是陈世峰,这一点没有争议。刘鑫的行为是否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需要严格的证据分析和责任划分,而不能因为情感上难以接受,就自然推导出法律责任。

再次是说理方式过度道德化。判决中大量出现“善良”“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表述。这些概念并非不能进入裁判,但当它们被用来补强事实认定、替代规则论证时,就容易模糊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司法可以回应社会情感,但不能用社会情感代替法律推理。

不少法学家指出,这类判决的问题在于:结论或许符合大众道德直觉,但法律技术链条并不足够严密。司法界之所以质疑,并不是否定江歌母亲追责的权利,而是担心裁判方法一旦被道德化叙事主导,就会损害法律的可预期性。 谢鸿飞教授指出,本案核心争点在于是否能够为私人交往主体创设积极行为义务;民法一般原则是,普通人彼此之间并不负担积极救助义务,例外仅限于法定特殊关系或者行为人制造了法律意义上的危险源。 贺剑对一审裁判路径持保留意见,提出可以从《民法总则》第183条见义勇为条款出发发掘伦理评价空间,而非扩张不作为侵权的适用范围。 杨立新教授肯定本案请求权基础为原《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过错责任一般条款,同时警示:一般条款不能单纯依靠道德感知,脱离要件自行创设私人之间的积极救助义务。

当判决的正当性高度依赖政治正确与高层定调来背书时,法学界对技术基础的持续追问,已经在边界之内动摇了判决赖以成立的法律基础。这种动摇的性质,是法律论证层面的根本性缺陷,而不只是学术上的“商榷”。

二、刘鑫的处境,同样需要被看见

刘鑫不是没有争议。她作为陈世峰前女友、案发当晚的在场者,在案发后的一些行为确实引发了广泛质疑。这些质疑可以存在,也应当允许理性讨论。

但争议不等于可以无限惩罚。

一个普通人在命案后被长期、大规模地攻击,承受远超法律认定范围的舆论审判,甚至难以正常工作与生活,这本身就是不应当被忽视的伤害。无论她在法律上是否承担责任,她都不应被推到“社会性死亡”的位置。

司法的意义,正在于把责任限定在证据、规则与程序之内。舆论可以表达愤怒,但舆论不能代替证据;道德可以提出追问,但道德不能直接分配法律责任。

三、法律框架才是最后的公允

江歌母亲的痛苦是真实的,依法追责也应当被尊重。 刘鑫承受的网络暴力也是真实的,她的基本人格权益同样应当被保护。

这两件事并不矛盾。真正的问题在于:当司法裁判过多依赖道德语言,而技术基础又受到专业质疑时,公众就更容易用情绪代替法律,用立场代替证据,用审判代替讨论。

因此,更稳妥的态度应当是:

- 支持江歌母亲依法追责;- 反对把刘鑫推到社会性死亡;- 支持对判决进行专业批评;- 反对用舆论替代法律。

四、不该用被质疑的判决书审视刘鑫

既然这份判决在技术层面存在广泛争议,就不应再把它当作审视刘鑫的唯一准绳。对刘鑫的任何评价,都应回到可核实的证据、可讨论的规则和可检验的法律推理之中。

江歌案最该被守住的,不是某一方的道德胜利,而是司法本身的边界。

只有当法律不再被道德绑架,每一个当事人——无论死者亲属,还是被舆论围困的普通人——才可能获得真正的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