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齐齐哈尔一名女职工闫秀红,在车间休息室和男同事宋某爆发冲突,事后对方查出耳膜穿孔。案件一审,法院认定证据不足,闫秀红被判无罪。可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反转出现,闫秀红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一审判无罪,靠的是“证据不足”四个字。
案发现场没有监控。唯一的目击证人陈某出庭作证,说听到宋某喊“别碰我耳朵、别打我”,看到两人抢手机,但没看到闫秀红对宋某的头面部或耳部有击打行为。民警用执法记录仪近距离拍了宋某的脸和脖子,没发现肉眼可见的伤痕。一审法院的结论很直接:除宋某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能证实闫秀红实施了足以造成耳膜穿孔的击打行为。
检察院抗诉之后,案子翻了个面。
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9年7月,重审法院改判闫秀红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同一批证据,同一家法院,前后两个结论。
改判的底气从哪儿来,卷宗里有一份材料很关键。
闫秀红在重审时申请调取了宋某在案发前的就诊记录。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出具的材料显示,2017年10月15日凌晨,也就是案发前六天,宋某到该院耳鼻喉外科“夜间急诊”,交了13块钱做西格氏耳镜检查。西格氏耳镜是专门看鼓膜病变的器械,常用于检查鼓膜充血、穿孔、钙化。但医院提供的信息里,没有当时的检查结果,也没有接诊医生的信息。
宋某自己的解释是,那天他感觉右耳“进虫子了”,去医院看,医生说没事,没做西格氏耳镜,用类似电棒的东西照了一下就回家了。
辩方追问的是另一个问题:案发前六天查左耳,案发后左耳穿孔。这个因果关系,到底查清楚了没有。
证人陈某的证言在重审时也变了。
公诉人出示了陈某的一份笔录,上面写着他看到了闫秀红用手击打宋某的左侧头部。再次出庭的陈某表示,那份笔录他没细看就签了字,实际上他并没有看到。哈铁中院后来在复查时做了一个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随时间推移递减,一般应采信早期形成的证言。早期证言说看到了,后期证言说没看到,法院选了早期的。
闫秀红从2020年刑满释放后开始申诉,一级一级往上递。
哈铁中院复查后认为“申诉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足以推翻原审结论”,驳回。黑龙江高院也驳回了。她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26年7月底,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书》,认定她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9月下旬,黑龙江高院立案再审。
最高法没有说闫秀红一定无罪。它说的是,原定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一个五十多岁的铁路质检员,因为同事半夜一声喊,吵了一架,追进休息室薅了对方耳朵,蹲了八个月。出来后没闹,没上网发帖,就是写申诉材料,递了六年,从基层递到最高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