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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一男子见村民种烟超合同、卖不掉,便低价挨家挨户收购初烤烟叶囤了 649

云南曲靖,一男子见村民种烟超合同、卖不掉,便低价挨家挨户收购初烤烟叶囤了 6490 公斤,准备购买烤烟合同,再倒卖给烟叶站赚差价,哪知还没开张,仓库就被烟草专卖局查封。

烟叶价值鉴定超 30 万,直接移送公安追究刑责。网友问:这 6000 多公斤烟叶当然全没收,人还要坐牢吗?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8 月 24 日上午 9 点刚过,罗平县一处农家院的仓库门被敲开。烟草专卖局的人是接到举报来的,同来的还有经侦大队和派出所。

院子里码着一捆捆用麻绳扎好的烟叶,过完秤,6490 公斤。仓库的主人叫向强,曲靖本地农民,小学文化,早些年自己也种过烟,还做过点小买卖,手上存了些钱。

查扣当天向强其实并不紧张。在他的算盘里,这批货还没卖出去一两,账上只有花出去的钱,没有赚进来的钱。他主动跟执法人员解释,这些烟都是乡亲们合同外多出来的,不收就得在家里霉烂掉。

向强没想明白的,是这些烟叶的身份问题。能不能自由买卖,不取决于是谁种的,而取决于一部法律怎么给它归类。这件事要往前追四十多年。

1981 年 5 月,国务院决定对烟草实行国家专营;1982 年 1 月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各地分散的卷烟厂、复烤厂、烟叶经营单位统一归口;

1983 年 9 月 23 日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专卖制度第一次有了行政法规的形式;1984 年 1 月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与总公司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到 1991 年 6 月 29 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来的条例同时废止。制度从 “条例” 升格成 “法律”,就此定型。

这部法律第七条把烟叶的范围划得很清楚:烤烟和列入名录的名晾晒烟属于烟叶,名录之外的其他晾晒烟才可以在集市上卖。

向强收的是初烤烟叶,正好落在管得最严的那一类里。后来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出具的鉴定意见说,涉案烟叶都是有等级的初烤烟叶,不属于废弃料,鉴定价值 300781 元。

这份意见的分量就在于它把这 6490 公斤货钉在了 “烟草专卖品” 上,而不是一堆农业下脚料。

向强原本的第二步,是找那些合同有富余的村民买或者借一张合同,用合同交售的名义把散烟混进烟叶站。这步他没走到。但即便走到了,成功的可能也很小。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每年 3 月 15 日前签完合同,合同要向烟农写明种植面积、收购量、产前投入补贴和国家收购价格;

收购推行预检制,没经过预检的烟叶一律不收,严禁无合同、超计划收购。更要命的是公示条款:合同签订和收购结束后,烟叶工作站要张榜公布每户的约定面积、约定收购量和实际交售数量。

预检是技术员上门到户看烟的,烟的数量等级要跟合同面积、预计产量对得上。向强仓库里的烟没有任何一户的入户预检记录,借来的合同也生成不了预约单,一旦交售,面积和交售量的比例在榜上立刻就是个窟窿。

云南本地的烟叶监管口径同样严格。大理州人民政府 2025 年 8 月 14 日发布的加强烟叶收购专卖管理通告,属于地方行政监管文件,用于地方烟叶收购管理提示;

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仍以刑法、烟草专卖法及两高司法解释作为依据。通告专门点了烟叶跨地域收购、虚开烟叶收购发票套取现金、擅自提级提价、不及时兑现农民烟叶款这些问题。

还明确严禁为非法经营烟叶的人提供收购、运输、储存便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最后这半句解释了为什么执法那天先封的是仓库。

管得严的同一套制度,另一面也在给烟农留门。《烟草专卖法》第十条前半句不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烟叶,后半句则要求烟草公司对合同约定面积内的烟叶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

《实施条例》还规定地方要组织烟叶生产者代表参加评级小组。本案里的村民王某种了 7000 多棵烟,手上只有 2.4 亩合同,按 22 元一公斤卖了 153 公斤给向强,拿到 3366 元。

正路是在签合同时把面积如实报上去,或者按当地烟草部门的规定申报处理超产烟叶。

查封之后,向强如实供述了无证收购的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他一直抱着一个想法:货还在仓库,没出手,总不至于算犯罪。

罗平县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两高烟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审理认为:初烤烟叶属于国家专卖品,未经许可收购囤积用于转售,即便尚未对外销售,也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涉案金额 30 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结合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判决,涉案全部烟叶依法予以没收。

信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