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城一男子癖好另类,专在商场做荒唐事
天津某商场里,一名男子因为大量偷拍女性脚部,被市民发现并报警。警方到场后将其带走。目前看,这已经不是一起普通的拍摄纠纷,而是一次被当场识破的、针对女性身体部位的持续性偷拍,涉嫌侵害他人隐私权,还可能面临治安处罚。
他为什么选在商场下手?
这名男子平时就偏好研究女性脚部。在他的认知里,女性脚部白嫩,能带来一种特殊满足。他显然清楚这种偏好并不体面,公开盯着看也不合适。于是,他选了更隐蔽、更容易得手的方式——用手机拍。
拍摄地点也经过挑选。他看中商场,原因并不复杂:人流足够大,女性顾客足够多,穿着相对清凉。在拥挤和嘈杂中,尾随、靠近、拍摄都不容易引起注意。换句话说,他从一开始就不是无意路过,而是有目标、有准备地进入商场实施拍摄。
他专挑穿拖鞋、凉鞋的女性下手。这类鞋让脚部裸露在外,正好对应他的特殊关注。一旦锁定目标,他便跟在对方身后,手机镜头压低,直直对准脚部。从楼上到楼下,他反复徘徊,不停寻找新的拍摄对象。一天之内,大量照片被存进手机。
那些被拍的女性大多不是独自行动,而是三五成群,或挑选商品,或聊天说笑。注意力被同伴和商品分散,很少有人回头看,更少有人察觉那部低垂的手机。她们更不会想到,自己的脚部已经成了陌生人手机里的影像。
被市民盯上,取证后报警
他的异常举动没有逃过一名市民的眼睛。这名市民发现,该男子总是跟在女子身后,走几步就掏出手机,角度偏低,目标明确,始终对准他人脚下。一次可以说是巧合,两次可以说是偶然,但多次重复之后,意图已经十分清楚。
这名市民没有贸然上前,而是先固定证据。他一边保持距离,一边用手机录下男子的偷拍过程。视频里,有尾随、有掏手机、有对准脚部的动作。证据拿到后,他拨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到场后,在男子手机中发现了大量他人脚部照片。这些照片记录了大量女性脚部画面,也坐实了市民的举报内容。男子随后被带回处理,案件进入法律程序。
脚部算不算私密部位?
这里值得注意: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身体各个部位是否属于私密部位进行逐一罗列。但这并不意味着脚部可以被随意拍摄。民法典已经确立了基本规则: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换句话说,隐私保护并不取决于某个部位是否被法律点名,而在于拍摄行为是否越过了他人同意的边界。脚部同样是人体的一部分,同样承载着个人对身体的控制权。未经同意就拍摄、窥视,正是法律反对的。
这不是普通癖好,是越界
从该男子的行为看,他专挑穿拖鞋、凉鞋的女性,镜头始终对准地面,持续拍摄脚部。这种拍摄未经任何一名女性同意。它已经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观看,而是借助手机固定并留存他人身体画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已经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更关键的是,他的选择具有明显指向性:只拍女性,只拍穿拖鞋、凉鞋的脚。这种指向性进一步说明,拍摄并非无意,而是刻意为之。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偷拍他人隐私有明确规定: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此类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与罚款。本案中,男子偷拍的对象不止一人,而是多人。多人意味着影响范围更广,主观恶意更加明显。公安机关在定性时,很可能将其认定为情节较重情形。当然,最终处理结果仍需进一步跟进和公布。
不妨这样理解:这件事不是随手拍摄,也不是一时好奇。它是特定癖好者为满足不可见光的私欲而实施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从一开始就不是无害的个人偏好。它把他人身体变成满足私欲的对象,把公共场所变成拍摄场所。当个人癖好越过同意与尊重的边界,就已经从隐秘的偏好滑向违法。没有人可以把自己的特殊癖好,建立在他人不知情、不同意的基础上。这是底线。
这一案件也再次说明,公共场所的开放,不等于可以随意拍摄他人身体部位。民法典已经划出边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了代价。等待男子的,将是法律的评价。
你怎么看公共场所里的拍摄边界?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