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光是我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
看了这次改革把侦查权和起诉权分开,我突然明白一句话,权力这东西,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
你们看这次改革的核心。撤销检察厅后,起诉职能转移至法务部下属公诉厅,重大犯罪侦查职能转移至行政安全部下属重大犯罪调查厅,普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警方负责侦查。
有网友就分析过,说侦查方专注取证,公诉方负责审查证据能否支撑指控,以强化相互制约。
说白了,以前是一个人又当警察又当检察官。他查完了,自己决定告不告。现在拆开了,你查你的,我审我的。你查得不行,我不批。你想乱来,我拦着。制度设计上,多了一道闸。
侦查权和起诉权分开和合并,你们觉得哪种更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