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作死,不要拉上别人!”黑龙江哈尔滨,一男子连夜驾车从大连返回哈尔滨,途中,走神错过高速出口,竟心存侥幸直接掉头,开远光灯逆行。对向司机吓得魂飞魄散,紧急避让。多名司机怒了,纷纷报警,警方锁定男子后,他把手机关机,让警方联系不上,试图逃避责任。被抓获,还说自己不知道在高速逆行是违法的。
这件事最让人后怕的,是他把一次完全可以补救的路线失误,变成了其他司机必须拼命避开的危险。出口错过了,往前走就能解决;车头掉过来,迎面每一辆车都可能遭殃。
事发当晚8时许,京哈高速吉林四平段,多名司机报警反映,一辆越野车正在超车道逆向行驶。它开着远光灯,车速较快,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不紧急打方向避让。
驾驶人范某某当天从大连返回哈尔滨,在范家屯路段错过匝道出口,察觉时已经驶出十余公里。他不愿继续开到下一出口绕行,便掉头沿超车道往回开。
这里有个关键区别:错过出口,可能是一时疏忽;发现错过后选择逆行,则是主动做出的决定。前一个错误需要纠正,后一个决定却让风险不断扩大。不能因为事情始于“走错路”,就把后面的行为也归入“不小心”。
我最不认同的,就是这种只算自己时间、不算别人安全的做法。多开一段路,付出的是油费和时间;迎面逆行,拿来押注的却是陌生人的生命。省下来的好处自己拿,避让的代价别人扛,这笔账从一开始就算歪了。
高速公路之所以能让车辆较快通行,靠的是大家对行驶方向、车道秩序的共同遵守。司机观察前方、保持车距时,通常不会预设超车道里突然迎面冲来一辆车。逆行破坏的,正是这种最基本的安全预期。
两辆车相向行驶,留给人的反应时间会迅速缩短。举个假设,两车各以每小时100公里行驶,接近速度就是每小时200公里,约每秒56米。相距200米,理论上也只剩约3.6秒;这还没扣掉看清危险、作出判断和采取动作的时间。
再叠加夜间和远光灯,司机识别车辆位置、判断距离会更困难。远光灯照亮了逆行者眼前的路,却可能干扰迎面司机的视线。车灯再亮,也照不出一条可以合法逆行的“捷径”。
更麻烦的是,躲开迎面车辆,也不意味着危险已经结束。突然制动可能让后车反应不及,急打方向可能与旁边车辆发生碰撞。一个人的逆行,能够把本来互不干扰的几辆车,瞬间拖进同一场险情。
因此,这件事不能只盯着有没有发生直接碰撞。其他司机成功避开,说明他们及时采取了行动,不能倒过来证明逆行者的选择没有危险。别人把险情化解了,不等于制造险情的人就有了免责理由。
范某某面对警方电话核查时,拒绝配合,也不承认逆行,随后刻意失联。民警最终赶到哈尔滨市巴彦县,在其家中经营的超市内将他抓获。
这段后续同样值得琢磨。面对调查,及时说明情况、配合处理,才是承担责任的开始。拒不承认再躲起来,并不会让路面监控和行车记录仪里的画面消失。人可以暂时联系不上,已经发生的危险却不会跟着“离线”。
警方对他作出了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并因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看到200元,有人可能觉得处罚太轻。但这起案件的处理并没有止于罚款,刑事拘留也已经发生。把前面的交通违法处罚单独拎出来,很容易漏掉后面更严肃的法律责任。
高速逆行一次记12分,有明确的制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将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的倒车、逆行以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列入一次记12分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也明确禁止高速逆行。这不是藏在冷门条款里的生僻知识。一个能够驾车跨省出行的人,应当掌握这种基本规则,“不知道违法”不能成为把别人逼进险境的通行证。
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置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的刑事责任。它所体现的道理很清楚:保护公共安全,不能等到有人伤亡才开始追究。
我支持对这类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处罚的意义,是让驾驶人明白,自己的方便必须止步于别人的安全。公共道路没有谁可以独占,更没有谁有权要求所有迎面车辆为他的错误让路。
多名司机报警,也让这起险情有了追查线索。遇到危险后,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提供路段、方向和影像,比追车争吵更有用。依法追责,需要愤怒之外的证据。
对普通驾驶人来说,真正该记住的办法很简单:错过出口就继续向前,到下一出口驶离高速后重新规划路线。提前观察指示牌,留足变道距离;来不及安全驶出,就接受多走一段路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