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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没责任心了!”陕西,女子与男友同居期间,一直要求男友做安全措施,称自己不想这

“太没责任心了!”陕西,女子与男友同居期间,一直要求男友做安全措施,称自己不想这么早怀孕,但男友为了私欲就是不同意,结果女子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当女子把此事告知男友时,男友却强烈要求女子把孩子拿掉,自称还没做好当父亲的打算,甚至不愿承担女子做手术的费用。女子一怒之下向警方报了案,指控遭到男友的性 侵犯,但警方并未立案。无奈之下,女子只得将男友告上法院,索赔10万元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2023年4月,35岁女子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30岁的男子张某,二人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在确定恋爱关系的同时,二人就搬到一起开始了同居生活。在这个过程中,小情侣两个人少不了要互相亲热一番。

当时王某明确表示,自己年龄不小了,如果有孩子的话就想要生下来,可张某却认为自己还年轻,并不想这么早要孩子。

既然张某不想要孩子,按理说应当积极做好安全措施。可偏偏张某在与王某亲热时,拒绝做安全措施。王某一开始还有些反对,甚至不同意亲热,但架不住张某的软磨硬泡,最终只能妥协了。

经过二人的频繁亲热,王某突然出现了反胃症状,去医院一查发现是怀孕了。但王某并没有喜悦,她知道张某并不想要孩子,可王某不甘心,于是拿着报告单想要询问下张某的意思。

张某得知王某怀孕后,立即表示自己不想要孩子,王某虽然有了心理准备,但还是十分失落。这时,王某提出既然不要孩子,那先结婚总可以吧。谁知张某也拒绝了,理由是没钱。

幻想彻底破灭后,王某只能独自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当王某躺在病床上时,她越想越觉得委屈,自己承受了这么大的痛苦,张某都没来看一眼,心灰意冷下,王某报了警。

后警方经过调查确认,王某与张某是情侣关系,且二人已经同居生活,无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犯罪事实,故没有立案。

见刑事案件这条路走不通,王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自己的手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0万元,同时还要求张某向自己赔礼道歉。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我国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一直都是以证据为准,不轻信被害人的口供,而且证据的收集要合法,且与犯罪事实能对应上,还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王某在与张某亲热时,的确可能存在因为张某不做安全措施,从而出现反抗行为。

但这种半推半就式的反抗,再结合二者之间的情侣关系,以及王某并未第一时间报警等情形,足以说明张某的犯罪事实很难成立。

因此,并非只要女性报警指控遭到性侵,警方就一定会对施暴者予以刑事处罚。

不过王某向张某索赔,是有一定依据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张某不想要孩子,那就应当做好安全措施。可即便王某多次提醒,张某仍拒绝做安全措施。这说明张某主观上放任了怀孕的风险发生。

其次,王某怀孕与张某不愿意做安全措施,以及王某去做人流手术也是张某要求的。

这说明张某与王某的身体受到损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后,王某是一个成年人,她清楚不做防护会带来怀孕的风险,却在张某的反复劝说下选择妥协。

这说明王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不能把所有过错都算在张某头上。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王某和张某应当各担50%的责任,由张某赔偿王某2000多元。

法院判决后,王某和张某并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最后,恋爱当中的亲密行为,尊重永远应当排在第一位。如果做不到互相尊重,那这段恋爱不谈也罢,否则只会有人受伤。

有不少网友表示,女性要懂得自尊自爱,学会守住自己的底线,当自己的诉求被反复无视的时候,要懂得及时拒绝、及时止损,这远比事后维权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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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图片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