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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一名 43 岁男子在确诊感染 HIV 之后,仍然先后向两名女子支付嫖资

四川宜宾,一名 43 岁男子在确诊感染 HIV 之后,仍然先后向两名女子支付嫖资,先后实施 5 次嫖娼行为。该男子明知自身存在传染性疾病仍然嫖娼,该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最终被法院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事情真正进入司法程序,是在2026年4月。公开报道中,这名43岁男子以李某为化名。4月29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李某到案,李某没有逃避,随后来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相关情况。

第二天,李某被刑事拘留,6月2日被依法逮捕。到了这个阶段,办案人员已经掌握一项很关键的事实,李某并不是刚知道自己感染HIV。

时间要往前推到2019年10月31日。当天,李某经疾控中心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此后几年,李某一直接受定期药物治疗,对自身感染状况并不陌生。

也正因为存在明确诊断和长期治疗记录,案件中最重要的“明知”问题并不难认定。2017年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曾经到医疗机构检查并被诊断患有严重性病,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明知的重要依据。

问题出在2025年。5月至8月期间,李某明知感染情况仍多次嫖娼,共发生5次。参考案件材料显示,其中涉及两名女子,前后支付的费用按次计算。

与不少人猜想不同,李某在这些过程中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两名女子也没有因此感染HIV。可事情并没有因为“没有造成感染结果”而停在一般治安违法层面。

原因就在于法律对这一特定行为有明确规定。两高2017年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仍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按照传播性病罪处理,并依法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同时说明,是否真的造成对方感染,并不影响传播性病罪的成立。也就是说,本案判断的重点不是李某看上去身体好不好,也不是李某有没有服药,而是李某明知感染情况后,仍然实施了法律明确禁止的嫖娼行为。

这也是案件中容易被误解的地方。HIV感染者接受规范治疗、正常生活,本身并不等同于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的公开解读中也强调,正常生活和交往应当与违法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只有具体行为触碰刑法规定,才会进入刑事责任评价。本案之所以性质改变,正是因为李某的行为发生在卖淫嫖娼这一特定违法场景中。

案件继续向前推进。2026年8月6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性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同时注意到,李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以认定自首;李某随后又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这些情节都会影响最终量刑。

8月25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面对指控,李某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法院综合考虑感染HIV后仍多次嫖娼这一事实,以及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最终以传播性病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参考文章中出现的“故意传播疾病罪”并不是本案正式罪名,准确名称应为传播性病罪。另一个容易混淆的地方,是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更新。

2026年施行的新法把卖淫、嫖娼的处罚规定列在第七十八条。一般卖淫、嫖娼首先属于治安违法,但像李某这样明知感染HIV仍实施嫖娼,已经越过行政处罚范围,进入刑事追责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