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卖假货辩称刷单冲量?最高法 87 号案例:刷信誉辩解不被法院采信
网上销售假冒商品,被告人以存在刷单刷信誉,要求扣减犯罪金额,法院会认可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87 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给出刑事裁判标准。 郭明升等人未经三星商标权利人授权,采购假冒手机裸机与配件组装,在淘宝网店冒充正品对外销售,累计销售假冒三星手机 2 万余部,非法经营数额 2000 余万元,非法获利 200 余万元。 案件审理中,三被告人提出辩解:网店存在刷信誉虚假交易,实际真实销量只有一万多部,应当调低非法经营数额。 法院审查全案证据:结合被告人供述、淘宝后台销售数据、支付宝流水、银行记录、快递系统记录、送货单、扣押记账笔记等多项证据,各份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实指控的销售金额属实。被告人仅口头主张刷单,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支撑,因此对刷信誉扣减数额的辩解不予采纳。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区分主从犯作出刑事判决。
律师点评:很多网络犯罪嫌疑人误以为,只要嘴上说有刷单,就可以减少涉案金额。刑事案件中 “刷单” 不是口头抗辩,需要提交相应证据佐证。非法经营数额综合电子数据、资金流水、物流记录等完整证据链认定。电商从业者要警醒,销售假冒商标商品属于刑事犯罪,不要寄希望以 “刷单” 说辞逃避刑事追责。张宇良律师是实战派资深律师,有16年工作经历。拥有法院、TOP上市企业及创业公司(年销30亿)复合背景。曾任CCTV2特约评论员。2025年,张宇良律师作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代表发言,并获得2025年度专业奖荣誉,其专业获得行业认可,致力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 成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