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有人站出来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老人被要求赔偿的,都应该按敲诈勒索罪来起诉,必须对其进行严惩!否则,会让做好事的人寒心,讹人的乱象永远无法解决……
老人摔倒在路边,旁人伸手扶一下,本来应该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可这些年来,“扶不扶”三个字,硬是成了一道让不少人犯嘀咕的社会考题。
怕的不是弯腰费劲,而是扶完之后说不清。一个原本应该体现人与人温情的动作,如果最后变成“谁先伸手谁倒霉”,那真正受伤的就不只是某个好心人,而是整个社会最宝贵的信任。
围绕“扶老人被索赔”的讨论之所以长期热度不减,道理也很简单。
公众真正关心的,并不是老人能不能维权,而是不能让个别人利用善意发财,更不能让做好事的人因为一句没有证据的指认,就稀里糊涂背上责任。
现行法律其实已经把态度写得相当清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规定说得很明白。有人突然摔倒、昏迷或者遭遇危险,旁人出于善意紧急施救,只要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就不应因为救助过程中出现损害而轻易承担民事责任。
换成大白话就是,法律不能一边鼓励大家互帮互助,一边又让伸手救人的人提心吊胆。
否则以后街头有人倒下,围观者第一反应不是扶人,而是先找摄像头、拍视频、找证人,那场面恐怕谁看了都不是滋味。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同样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保障。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原则上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符合条件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入库参考案例就很有代表性。
一名乘客在上海地铁自动扶梯上看到前方一名六旬乘客站立不稳、即将向后摔倒,立即上前救助,结果老人没摔倒,救人者自己却受了伤。
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见义勇为,并结合实际损失、救助行为所起作用等因素,判决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个判决传递出的信号很鲜明:好人不能白白吃亏,司法要给善意撑腰。
当然,“给好人撑腰”还有另一层意思,那就是对真正的恶意“碰瓷”依法处理。
早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对“碰瓷”违法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
所谓“碰瓷”,核心就在于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受害假象,再通过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索取财物。
这里有个关键点必须分清。
老人提出赔偿要求,并不意味着自动构成敲诈勒索罪。
现实生活中的事故原因复杂,有人可能确实误以为自己是被别人撞倒,也有人可能基于医疗费用提出民事索赔。
这类纠纷究竟谁有责任,要看监控、证人、鉴定、现场情况等证据。
真正应该依法严惩的,是明知别人没有责任,却故意编造事实索财,甚至通过威胁、要挟、纠缠、滋扰等方式逼迫对方交钱的人。
如果只是虚构事实骗取赔偿,符合刑法规定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如果采取威胁、要挟等方式索取财物,数额或者次数达到法定标准,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是故意捏造民事纠纷,再跑到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还可能触及虚假诉讼罪。
所以,对付“碰瓷”最有效的办法,并不是谁喊一句“讹人”就立刻定罪,而是让证据说话,让法律定性。
摄像头、行车记录仪、现场证人、报警记录、医院材料,这些东西看起来不起眼,关键时刻却能把一团乱麻捋清楚。
责任是谁的,就由谁承担;责任不是好心人的,也不能因为对方年纪大、声音大,就硬让好心人掏钱。
更不能因为少数恶意事件,就把所有老人都当成需要防备的对象。
绝大多数老人同样希望社会充满善意,他们摔倒时也需要有人扶一把。
真正破坏社会信任的,从来不是年龄,而是那些利用同情心、钻法律空子牟利的行为。
这也是为什么严厉打击恶意“碰瓷”如此重要。惩治一个真正的讹诈者,保护的不只是一个被冤枉的人,还保护了下一次别人伸出援手的勇气。
法治社会最让人安心的地方,就是好人与坏人不能只靠嘴来区分,而要靠证据、规则和程序来判断。
善意救助者依法免责,见义勇为者受损可以依法获得补偿,真正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的人依法承担责任,这几道防线连在一起,才能让“扶不扶”逐渐回归它本来的答案。
一个正常而温暖的社会,不应该让善良成为高风险行为,更不能让恶意利用善良赚钱。
该扶的时候有人敢扶,该报警的时候及时报警,该追责的时候依法追责。
让做好事的人有底气,让想靠讹诈牟利的人有所畏惧,这才是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真正应该发挥的作用。
当伸出援手不再需要先盘算半天,当恶意索赔无法靠撒泼占便宜,社会信任才会越来越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