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客在出租屋内离世,房东以70多万低价急售房产,随后向死者家属索赔40万的贬值损失。情理上,痛失至亲的父母何其凄凉;法理上,蒙受资产缩水的房东权益又该如何保护?法院作出的这份判决,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
2025年4月,刘先生把北京这套房子卖了,成交价只有70余万元。房子本身并无严重损坏,真正困扰刘先生的,是几个月前发生的死亡事件。
刘先生认为,同地段、同类型住宅价格更高,买家得知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后,接受程度会下降。卖房后,刘先生起诉王先生父母,提出40万元房屋贬值赔偿。
事情发生在2024年。4月,王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租赁合同并入住。11月,王先生失联,家属到出租屋寻找,发现王先生已经死亡。
公安机关鉴定确认王先生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特征,并排除刑事案件。几个月后,房屋被出售,死亡事件是否造成实际价格损失,成了双方争议核心。
类似纠纷早有案例。2016年,北京石景山区一套出租房发生火灾。房东黄女士早在2014年7月6日把两居室租给张女士。
2016年2月6日,张女士长期瘫痪在床的父亲卧床吸烟引发火灾并死亡。黄女士认为房屋以后难租难卖,索赔20万元。
石景山区法院认为,住宅发生非正常死亡,现实交易中确实可能降低部分买家和租客的接受程度。张女士明知父亲生活不能自理且有吸烟习惯,仍让香烟和打火机处在老人可接触范围,对火灾存在重大过失。
不过双方事后已经签订赔偿协议,张女士支付7万元,并约定不再承担其他损失。黄女士再次索赔未获支持,北京一中院后来维持原判。
2023年,上海浦东又出现不同结果。张先生从2016年起以每月7000元把房屋租给林女士。2019年3月,林女士母亲搬来同住,约半年后从房屋阳台坠亡。
2021年4月,张先生以900万元出售房屋,买家得知往事后发生争议,双方最终协商减少80万元房款。张先生转而向林女士索赔80万元。
浦东新区法院承认死亡事件可能影响价格,但没有认定林女士承担这80万元。林女士让母亲共同居住并不违法,母亲坠亡也超出林女士能够控制的合理范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林女士故意隐瞒。法院没有支持赔偿请求,林女士自愿补偿10万元,法院予以准许。
北京西城还有一案。退休的张女士把一居室委托中介出租,租客入住半年后,租客儿子坠楼死亡。张女士要求中介赔偿60万元房屋贬值损失。
法院认为,中介只是受托寻找租户、收取租金,对这一死亡事件无法预见,也没有过错,因此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这些案件放在一起,责任边界就清楚了。房里发生死亡,不代表家属当然承担全部损失;房屋没有物理损坏,也不代表房东一定没有价值损失。法院仍要审查过错、因果关系、交易价格变化以及既有协议。
大兴区法院最终认定,王先生在租赁期间非正常死亡,客观上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出租、出售价值,刘先生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但责任并没有直接落到王先生父母自己的全部财产上。依照民法典关于继承债务的规则,王先生父母只在实际继承王先生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公开报道没有披露最终判赔的具体数字,因此40万元只是刘先生的诉请金额,不能写成法院最终判赔40万元。
同样是房屋因死亡事件产生争议,石景山案看既有赔偿协议,浦东案看承租人有无过错,西城案看中介能否预见,大兴案还涉及继承责任范围。结果不同,并不矛盾,关键一直是具体事实和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