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为了寻求刺激满足私欲,尾随着一个年轻美女进入厕所,知道女子是去处理私事的,男子就准备拿出手机偷拍。因为当时正是夜里8点多,男子担心拍摄不清楚,竟然还把闪光灯给打开了,试图拍摄到女子的私密部位。恰好女子当时就坐在马桶上玩手机,也没急着脱去裤子,察觉到外面有闪光灯,女子就准备探头查看情况。男子吓得立刻化作黑影逃离,女子暂且没敢追出去。
杨女士回想这件事,最庆幸的是当时没有立即如厕。杨女士加班到晚上8点多,进洗手间后只是坐着刷短视频,门外男子却已经跟到女厕。
闪光从隔间门缝亮起后,杨女士停止视频准备查看,男子察觉里面没了声音,马上收起手机离开。杨女士考虑到夜间单位人员少,也担心追赶发生冲突,没有贸然追出去。问题随之而来,没拍到私密画面,是不是就无法处理。
湖北黄石警方曾公布类似案件作为参考。嫌疑人长期在多家商场、超市女厕尾随女性伺机偷拍,被群众举报。民警依靠公共区域监控锁定嫌疑人,抓获后查实其多次偷窥偷拍行为,最终对其依法行政拘留。
这个案件说明,没有当场看清偷拍者正脸,并不代表线索中断。进入时间、离开方向、衣着特征和公共区域监控,都可能帮助公安机关确认人员。杨女士如果后续报警,准确说明时间、楼层和卫生间位置,仍能为调查提供线索。
云南玉溪江川警方2023年处理的案件更接近宁波事件。9月22日16时许,谢某在星云路一处公厕如厕,发现一部手机从隔间门缝伸入偷拍,谢某直接夺下手机。
34岁的王某随后要求拿回设备,并表示愿意删除视频。谢某拒绝后,王某试图抢回手机,谢某立即呼救,周围群众赶来控制王某,民警随后到场。
警方核查发现,王某在2023年8月24日刚因进入女厕所偷窥被行政拘留10日。不到一个月,王某再次偷拍,又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
这也说明,手机、视频、监控都可能成为证据,但是否现场拦人应以安全为前提。人员稀少时,报警并请单位或物业保存监控更稳妥。
巩义市人民法院还公布过一起进入民事诉讼的案件。2022年1月17日上午11点,在某医院工作的小刘上厕所时,发现男女厕相邻隔断上方出现手机,镜头正对小刘所在位置。小刘立即求助同事,偷拍男子被控制后报警。公安机关责令男子删除偷拍视频,并行政拘留6日。
2月18日,小刘向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判令男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3000元。男子迟迟不履行,小刘6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拿到赔偿和书面道歉。
宁波事件发生在2026年,适用法律也要看现行规定。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六项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同时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是否拍到清晰画面不是唯一判断标准,公安机关会结合行为方式、现场证据和具体情节调查处理。
这些案件给出的处理方向很明确。遇到类似情况,应先保证安全,尽量保留时间、地点、监控和设备等线索,及时报警;造成隐私权益损害的,还可以依法通过民事途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