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中第四自然段提出的这个观点,你别说,如果用法学理论包装一下,没准真的是可行的。比如说,某人买了一个小玩具,但是这个小玩具的效果不尽如人意,那么是不是可以告小玩具的厂商强奸罪呢?这目前确实还是一个法学上的空白点,为“法学创新”留出了很大的空间。首先,厂商这个小玩具给我带来了体验不好的困扰,这本身就是违背了我的意愿,违背意愿这一条有了。没错,这确实是我自己买的,但我买的时候是自愿的,并不代表事情结束后我还自愿。其次,厂商是不是想通过这个小玩具,来对用户进行猥亵呢?这是有可能的,厂商很可能是带有一种性凝视的意味,他把性作为一种羞辱手段,一种占有手段,通过给用户带来不好的性体验的方式远程获得了变态的满足感。这难道不也是可能存在的吗?厂商需要证明自己并不存在这样的主观恶意。玩具的方式,本身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性行为方式,玩具可以理解为jj的特殊表达形式,是父权制的现实载体,是男权社会的结构化延伸,因此整个过程也可以视作为广义的性交。因此,这个强奸罪是可以成立的。厂商出于满足性变态的主观意愿,通过性行为给用户造成了身心伤害,且违反了用户的意愿。这如果都不能判强奸,那要法学创新还有什么用?法学上可以增加一个“远程强奸”的概念,用来包含这种情况。法学先行,检察机构提前介入,如果有用户报案的话,就把厂商以强奸罪抓起来,除非厂商愿意赔偿用户满意额度的精神损失费,那么就可以判一个缓刑。法学的理想主义闪耀着光芒!创新也有了,成果可以评一个法学教授。我现在免费把这个法学创新点开源出来,有评职称需求的可以拿去写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