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倾尽积蓄给儿子买房,最后竟然把儿子和儿媳一起告上法庭!2026年9月23日,一起涉及457万余元的家庭借贷纠纷引发关注,江苏一对老夫妻多年出资,帮儿子在上海买下两套房,儿子签下年利率最高36%的借条,没想到两审法院均判决儿子独自还款,如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再审申请。
(信源:新民晚报2026年9月23日、红星新闻2026年9月22日报道)
事情还得从2012年说起,张先生与陈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前往上海工作,夫妻俩长期异地生活,考虑到儿子在上海安家需要大笔资金,老张和老李夫妇决定出手帮忙,先后于2017年、2020年协助儿子在上海徐汇区和长宁区购买房产,而这笔购房资金,也成为此后家庭纠纷的核心。
为了支持儿子买房,老两口不仅拿出多年积蓄,还向外借钱筹措资金,第二套房的首付款甚至用上了老家拆迁后的剩余资金,在我看来,这笔钱对普通家庭来说绝不是小数目,老人辛辛苦苦攒了大半辈子的家底,本想帮儿子把日子过好,却没想到多年以后,亲情和金钱会一起被摆上法庭。
更让人意外的是,儿子张先生还给父母写下了多张借条,2017年的一张借条本金194万元,约定年利率36%,仅一年利息就达到69.84万元,2020年的另一张借条本金160万元,年利率24%,2023年他又出具了一张81.4405万元的借条,这样的利息约定,也成为法院审理时关注的问题。
不过,买房并不是只有男方父母出钱,判决书显示,儿媳陈女士也先后向丈夫转过70万元和21万元,用于支持购房,老两口则表示,其中70万元来自出售老家婚房的款项,而那套婚房原本就是他们出资购买的,由此可见,双方围绕购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存在着不小的分歧。
事情发展到2020年,张先生夫妻又购买了第二套住房,按照张先生接受采访时的说法,当时买房主要是考虑孩子将来的需要,虽然每个月房贷压力不小,但有父母帮忙补贴,日子还能够维持,而且两套房都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当时谁也没有料到,多年以后会因为这些房产闹上法庭。
随着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家庭矛盾逐渐加深,老两口多次要求儿媳补签借条,并承诺一起偿还购房借款,陈女士始终没有答应,虽然她曾提出可以通过出售房屋还钱,但坚决否认自己曾与公婆达成高息借款协议,在她看来,原本用于夫妻安家的购房出资,不能因为丈夫单方面签了借条,就变成她必须承担的债务。
最终,老张和老李将儿子、儿媳一起告上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457.619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而儿媳在庭审中提出,自己从未向公婆借款,也没有同意那些高额利息,她还对部分资金往来的性质提出质疑,认为不能把家庭成员之间的所有转账都认定为借款。
我认为,这场官司最值得琢磨的地方,就是父母出钱买房与夫妻共同借款之间,究竟应该如何划清界限,老两口确实拿出了大笔资金,儿子也承认欠款,可儿媳有没有承诺一起偿还,又是另外一个问题,尤其是涉及几百万元的大额借款,更需要拿出能够证明双方真实意思的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两口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儿媳在丈夫出具借条时知情并同意借款,后来反复要求儿媳补签借条的情况,也反映出她此前并未明确认可高息债务,而且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如此高的利率,明显不符合通常的家庭借贷情理,不能据此要求儿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老两口并不认可这样的结果,随后提出上诉,认为购房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房产也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儿媳还曾为公婆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说明她了解家庭资金的来源,但徐州中院审理认为,这些情况仍不足以证明儿媳认可涉案借款,2025年3月10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独自偿还457.6195万元本金,并按照法律允许的标准分段计算利息,超出司法保护范围的高额利息没有获得支持,我认为,这个判决最值得关注的地方,就是法院将儿子自己确认的还款义务,与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儿媳同意承担的债务区分开来,而不是因为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就要求两个人一起还钱。
实际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借款,则需要债权人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双方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对于准备帮子女买房的家庭来说,我认为,与其等到家庭关系发生变化后再争论,不如在出钱之前把事情说清楚,如果是赠与,就明确赠与谁、赠与多少,如果是借款,就让实际借款人共同确认本金、还款期限和合理利息,并保存银行转账记录,尤其涉及夫妻共同购房时,更要提前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