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度的“生命之水”,倒进他的酒杯。女店员说是不堪骚扰,他说是故意伤害。警方立案半年,处罚卡在了“鉴定”上。
河南洛阳,凌晨两点。35岁张先生在一家叫“鳄鱼扳手houmebar”的酒馆里喝酒。
他手机没电,进来充电,顺便买了啤酒消磨时间。期间,和店里一名年龄较大的女店员有过简单互动,碰过杯,加过微信。
后来他起身下楼买饮料。回来端起酒杯,喝了一口。
“发甜。”
两三分钟后,嘴唇像烂了一样刺痛,食道烧灼,胃部剧痛,喷射式呕吐,连头都来不及低。
他在洗手间吐完,撑着回到座位,问店员怎么回事。三个店员全部低头刷手机,没人理他。
监控揭开了真相。他离开期间,一名17岁女店员两次走到他座位旁,从吧台拿东西,往他杯子里加。一次是清酒,一次是96度伏特加。
96度什么概念?医用酒精是75度。这种酒叫“生命之水”,波兰产,酒精度96%,绝对不能直接饮用,必须稀释数倍才能入口。
专业人士说,直接喝下去,嘴唇接触瞬间脱水,口腔喉咙强烈烧灼,食管和胃黏膜被灼伤,剧烈疼痛,可能引发胃溃疡,甚至昏迷死亡。
事后医院诊断写得很清楚:酒精性胃炎,酒精中毒,消化道食管、胃部全部发炎。
30多个小时里,他全身烧灼,浑身酸痛,连路都走不了。半年多过去,心脏都查出了问题。
1、“故意伤害”跑不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核心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女店员偷偷加东西,两次添加,这不是“不小心拿错”,是在加码。她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拳头可以构成故意伤害,一杯未经稀释的96度烈酒同样可以构成故意伤害。判断标准是行为方式和损害后果。
2、鉴定卡住了,但“卡住”的方式,法律上站不住。
警方以故意伤害行政立案后,迟迟没有作出处罚。原因是一个字:鉴定。
张先生先后申请了专业鉴定机构,得到的答复都是“超出鉴定能力,无法鉴定”。没有鉴定,就不知道伤情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处罚就无法裁量。
但问题是,鉴定做不出来,不是案件本身的问题,是程序推进的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人身伤害案件,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另行委托更专业、更权威的鉴定机构。只委托一次便不再继续,在程序上是明显不当的。
鉴定机构说“超出能力”,可能是因为“高浓度酒精短期摄入造成的消化道损伤与长期健康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法医学上确实难以量化。但难,不等于不做。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委托有能力的机构去做,不是拿到一份“不予受理”就停下来。
3、“不堪骚扰”这个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酒馆老板提供了另一个说法:张先生骚扰了一名女店员,“把脸都快贴到店员脸上了”。女店员不堪骚扰,想让他快点喝醉离开,所以偷偷加了高度酒。
这个说法如属实,在法律上有意义吗?
没有。
即使张先生确实存在骚扰行为,女店员正确做法是:制止、报警、要求离开、拒绝服务。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被骚扰的人有权往对方的饮品里偷偷添加有害物质。
更何况,张先生坚决否认骚扰。酒店也没有提供张先生骚扰年轻女店员的直接证据。
4、除了行政追责,张先生还有一条民事赔偿的路。
女店员的行为构成侵权,给张先生人身造成损害,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但女店员只有17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女店员的父母,是民事赔偿的当然被告。
更重要的是,酒馆也跑不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馆属于“娱乐场所”,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女店员的行为发生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场所和工作便利实施。酒馆作为经营者,对员工管理存在明显失职。张先生完全可同时起诉女店员及其监护人和酒馆,要求连带赔偿。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远低于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 。张先生不需要等鉴定结果出来,就可以先走民事诉讼。
那杯酒里,被倒进的不是“调酒用的基酒”,是一个17岁女孩对一个35岁男人的全部敌意。法律要做的,不是判断这敌意是否“有理”,而是判断这行为是否“有罪”。
(本文基于公开报道及法律规定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