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简阳,女子结婚不久,就遭遇丈夫家暴,二人商量离婚,男方提出要女方转3万元才肯同意。女方答应后,男方又变卦,还在离婚冷静期要求在她婚前全款房产上加名。女子无奈照做,男方拿到好处后直接离家出走、拒绝离婚。女子起诉,法院这样判。
李女士和陈先生刚结婚没多久,就住在李女士婚前购买房子里,本以为日子能安稳过下去。
万万没想到,她就遭到了丈夫陈先生的家暴,还被打成轻微伤。
这次伤害之后,李女士看清了陈先生的为人,心彻底死了,下定决心要离婚。
一开始两人私下商量好协议离婚。后面陈先生又反悔不离婚。
李女士多次提出分开,两人再无继续可能。
陈先生抓住李女士急于脱身的心理,直接开出条件:要李女士转3万元给自己,他才愿意签字办离婚。
为了早点摆脱这段痛苦的婚姻,李女士咬咬牙,真的把3万块钱转给了他。
本以为钱给出去,这事就能画上句号,可陈先生马上就第一次变卦了,收了钱,却不肯去民政局办手续。
拉扯一阵之后,李女士还是不想闹上法庭,继续和他沟通。
好不容易两人约好去民政局申请离婚,进入30天离婚冷静期的时候,陈先生又一次坐地起价、再次反悔。
他表示,光给钱还不行,必须把李女士婚前全款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加上他的名字,他才同意签字离婚。
李女士当时心里特别纠结,这套房是她婚前辛辛苦苦全款置办的个人财产。
可一想到之前遭受的家暴、只想快点逃离,她又一次妥协了,真的去不动产中心,在自己这套婚前房产上加上了陈先生的名字。
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房子名字加上了,3万块也拿到手,陈先生居然直接离家出走。
甚至躲了起来,坚决不肯去办离婚手续,还在网上骂李女士。
一次次退让换来的却是欺骗,李女士一纸诉状将陈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离婚,确认这套房产属于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判令陈先生返还之前收下的3万元。
开庭的时候,陈先生坚称:3万元是女方自愿赠与,房产证已经加上自己名字,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一份。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李女士这种赠与,是“附条件赠与”。李女士给钱、给房子加名,前提条件就是陈先生配合去办理离婚,并不是平白无故愿意把财产分给对方。
如果约定的离婚这件事根本没有兑现,那这个赠与就失去了基础,可以请求撤销。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定陈先生先后两次反复、不断提高条件,女方两次让步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顺利离婚。
加名、转账,全部都是以“对方配合离婚”为前提。
陈先生借着女方急于脱离家暴环境的心理,不断坐地起价,拿到利益之后拒不履行约定,有违诚信原则。
同时家暴事实也已经查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这套房产仍然归李女士个人所有,判令陈先生限期返还那3万元。
很多人以为房产证加名就铁定要分房,其实不是所有加名都等于无条件送出去。
陈先生这样反复无常、不断加码的人,你越是让步,对方越会觉得有利可图,只会提出更多要求。
李女士遭遇家暴,能及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验伤,保留好伤情照片、报警回执、聊天记录。
李女士遭遇家暴懂得及时止损,本身就是很勇敢、正确的选择。只是止损,不等于无底线妥协。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