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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两名女子落网时,本以为只是面临常规的拘留罚款。可当民警拿着一份男方的抽

四川宜宾。两名女子落网时,本以为只是面临常规的拘留罚款。可当民警拿着一份男方的抽血报告面色凝重地走进来时,两人的天塌了。她们怎么也没想到,那个先后找过她们5次、每次为了区区100来块钱讨价还价的男人,身上竟然藏着一个致命秘密。
 
而更让人后背发凉的是,当这个男人最终被判刑一年时,他居然满脸委屈地在法庭上反问:“我明明有在积极按时吃药,凭什么还要判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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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有个确诊艾滋病五年的男的,最近因为五百三十块钱的交易,把自己直接送进了监狱。
 
警方扫黄查出来他先后找了两名失足女发生五次关系,三次每次一百一,另外两次每次一百块。
 
这点钱在很多人眼里看着就像普通的治安案子,但结果出人意料,被警方查验身份后直接升格成了刑事案件。
 
他的底气其实无非就是三点,第一是他确诊后一直按时吃阻断药病情很稳定,第二是他全程戴了安全套。
 
第三点则是事后那两名女子去疾控中心做了检测,医学筛查也证实这两人确实也没有被感染艾滋病毒。
 
这男的觉得主观上没想害人,客观上也没造成实际恶果,顶多就是交点罚款的事儿,所以在审讯室里一直喊冤。
 
说实话我刚看到这个案子的时候,心里也下意识觉得既然没传染给别人,直接判刑会不会显得有点太重了。
 
咱们现在的年轻人都经常上网看科普,大多知道持续检测不到病毒等于不具传染性,觉得科学上不传染就不该定罪。
 
但我认为这种想法完全搞错了一个大前提,就是医学理论在违法的地下性交易场景里,是会彻底失效的。
 
大家想想那种恶劣的地下交易环境,安全套撕裂或者滑脱的偶发风险非常高,根本就没有绝对的安全可言。
 
法律根本不可能认同这种所谓的风险可控,你绝对不能拿着正规医学的治疗概念,去给违法犯罪行为当免罪金牌。
 
法律上管这种行为叫抽象危险犯,刑法设立的初衷惩罚的根本不是你最后,到底把病传给了某一个具体的人。
 
法律惩治的是你明知自己有严重传染病还非要去嫖娼,硬生生把不特定的公众,置于高度感染的危险之中。
 
从你掏出钱发生关系的那一秒起,犯罪这事儿就已经实打实地干完了,根本不需要等到受害者被确诊的那天。
 
这男的总觉得没传染成功加上自己主动治疗是免死金牌,其实这在法庭上,顶多算作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最终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了他有期徒刑一年,还罚了两千块钱,这就非常清楚地告诉所有人法律的红线在哪里。
 
没造成恶果绝对不能改变犯罪既遂的事实,我查阅了一下刑法条文才发现,国家对此类犯罪打击是阶梯式升级的。
 
第一档就是属于危险行为,只要明知自己感染了艾滋病毒依然去卖淫嫖娼,直接按犯罪处理。
 
哪怕确实没传染给任何人,也是直接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传播性病罪来定罪,最高可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万一造成了实际感染的后果,案件性质瞬间就会发生突变,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里把这点写得明明白白。
 
导致对方感染艾滋病毒在法律上直接等同于重伤,直接按照故意伤害罪来论处,起步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可怕的是出于报复社会心理故意散播病毒,这种极端行为直接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能判死刑。
 
我个人感觉咱们这代年轻人对艾滋病的态度确实在进步,知道现代医学能把它当成慢性病控制,也在呼吁不歧视。
 
但这绝不意味着感染者可以肆意妄为,现代医学把艾滋病变成慢性病,初衷是为了保障感染者的基本生存权利。
 
医学的进步是为了让患者能够像正常人一样体面活着,这绝对不是为了给违法的地下交易,去变相降低犯罪成本。
 
如果有人非要拿自己吃药指标好当借口,在法律的红线边缘疯狂试探,那迎接他的只能是最严厉的刑事处罚。
 
只要你干的嫖娼基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你在法庭上做任何关于自我防护的辩解,都是毫无意义的废话。
 
在公共卫生安全的钢铁防线面前,这种侥幸心理完全站不住脚,任何人都不可能凌驾于刑法的庄严底线之上。
 
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就是绝不能把另一个人强行拉进哪怕只有万分之一概率的感染赌局里,这是做人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