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死刑之剑”
你以为随手一扔只是“没素质”?法律告诉你,那可能是一把杀人的刀。
2023年6月,长春一名28岁女子在小吃街买烧烤,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精准砸中她的头部。她甚至来不及反应,生命就此定格。而抛物者周某,与她素不相识。2024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周某死刑,立即执行。
这不是过失,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周某在人员密集的夜市,从32楼先后投掷8块砖头,其主观上对不特定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与放火、爆炸在危险性质上具有同质性。死刑,罚当其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高空抛物罪,则构建了“阶梯式”规制体系。
2021年3月1日起,刑法第291条之二正式生效: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关键在于,不需要砸到人,不需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要情节严重即可入罪。
何为“情节严重”?武汉姜某案给出了答案。姜某在小区4楼多次抛掷碎砖、泥土等装修垃圾,砸中楼下拾荒者致轻微伤。法院认定:多次实施、人员密集场所、硬质重物、出行高峰、造成实害——五个因素叠加,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但高空抛物罪的“轻刑”绝非免罪金牌。刑法第291条之二同时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什么?
故意向特定人投掷 →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死刑
过失导致物品坠落致人死亡 → 过失致人死亡罪
犯罪构成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与客观危险的统一。
周某被判死刑,不是因为“砸死了人”这个结果本身,而是因为他在明知楼下是繁华夜市、人流密集的情况下,选择从32楼连续投掷砖头。其主观上对“可能砸死人”这一后果,持有间接故意——放任其发生。
高空抛物罪的主观方面则是故意,但不要求对危害公共安全有认识。你明知不能扔却依然扔了,且情节严重,即构成此罪。过失抛物不构成本罪,但若致人重伤或死亡,按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从重处罚的情形,法律写得清清楚楚:多次实施、经劝阻继续、受过处罚后再犯、人员密集场所实施——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长春案的死刑判决,是对“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最严厉的回应。你扔下的不是垃圾,是别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法律已经亮剑:情节轻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重者,最高死刑。高空抛物立法 高空抛物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