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坍塌,宅基地是谁的?最高法早就已经做出最终裁定!
跟大家唠句实在的,最近刷到好多人在问:老家农村的老房子年久失修塌了,那下面的宅基地,还算是自己家的吗?
尤其是不少朋友户口已经迁到城里,就指着老家那处宅子留个根,逢年过节回去还有个落脚的地方。
这事要是没搞明白,哪天回去发现地都不属于自己了,那可太闹心了。
先给大家上最核心的规则,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写得明明白白:“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这条规定不是什么新出的政策,是一直都在执行的标准,最高法的多起生效裁定都认可了这个规则。
比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宅基地确权案件司法审查要点汇总里,就提到了最高法 2017 年行申 6432 号裁定书,明确了:当事人的宅基地房屋倒塌后一直没有恢复使用,至今早已超过两年,依法应不确认土地使用权。
还有 2018 年最高法行申 232 号裁定书也同样明确:涉案宅基地倒塌之后没有重建,房屋产权已经灭失,宅基地已由村集体收回,原宅基地使用人的继承人,不能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可能有朋友会有误区,觉得 “我家的宅基地,是老一辈传下来的,房子塌了地也该是我的”。
其实真不是,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从来都是村集体的,咱们老百姓手里的只是使用权,而且这个使用权是有前提的。
这里有两个关键点,大家一定要拎清楚。
第一个是 “两年缓冲期”。
不是房子今天塌,明天宅基地就立刻归集体了。
法规里给了两年的时间,从房屋坍塌、拆除那天算起,两年之内你去申请重建,并且拿到了正规的审批手续,把房子重新建起来了,那宅基地使用权还是你的。
但如果过了两年都没动静,土地一直荒废着,那村集体就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收回这块宅基地。
第二个是 “法定收回程序”。
不是村委会一句话说收回就能收回的。
按照规定,得由村集体提出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原来的土地登记之后,这块土地才正式收归集体所有。
没走完这个正规流程,随便收回是不合规定的。
再说说大家最关心的城镇户口子女继承问题。
很多人觉得 “我继承了我爸妈的房子,那宅基地自然也是我的”,这个想法其实不对。
城镇户口的子女能继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不是宅基地本身的使用权。
这一点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也有明确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说白了就是:房子在,你就能接着用这块地;房子没了,又没拿到重建批准,那这块宅基地就和你没关系了。
前面提到的最高法生效裁定,也印证了这个规则。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因为暴雨、泥石流这种自然灾害,导致房子塌了、宅基地直接灭失的,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的民法典解读案例里,也专门讲过这个情况,这是法定的基本保障。
最后给大家提个实在的醒:如果老家还有老宅,哪怕不常回去住,也尽量定期回去维护一下,别让它塌了。
要是真的已经出现破损甚至坍塌了,要是还想保住这块宅基地,赶紧去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咨询重建审批的事,别拖着过了两年期限。
毕竟老宅子不光是几间砖房,也是很多人心里的念想,按规矩办事,才能守住这份念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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