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艾滋6年还花530元连嫖5次?
“只判1年是不是偏轻了?”法槌落下,网上满是问号!
四川宜宾翠屏区法院宣判的时候,43岁的吕某站在被告席上。法院认定他犯了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
现代快报报道了这桩案件。网络评论区里,有人写道:“这关1年放出来,出来以后怎么办?”也有人写道:“自己确诊了还出去找人,底线到底在哪里?”不少人都在替那两名涉案女子担心,议论这个刑期定轻了。
事情倒推回案发那天。派出所民警给吕某打去电话,通知他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吕某没有更换手机号,也没有逃跑,自己走进了派出所大门。他在椅子上坐下来,民警问话,他就如实回答,没有狡辩,当场承认自己感染了艾滋病。
吕某的病历写着,2019年10月底,他因为身体不适去医院做检查,初筛结果呈阳性。他不相信,又去当地疾控中心抽血复检,拿到的报告单上明确写着确诊。从2019年确诊开始,他按时去领阻断药,一天不漏地吃药控制病情。
可是药吃进肚子里,他没管住自己的念头。从2025年5月到8月这3个月里,他在平房和巷道之间来回寻找目标。一处是自建平房的出租屋,他进去过3次,每次付几十元,总共给了330元。另一处是巷道深处的单间出租屋,他去了2次,一共付了200元。5次交易下来,他掏出去的嫖资合计530元。
后来,两名女子因卖淫被警方抓获,另案处理。顺着交易记录和询问线索,民警联系到了吕某。
案子判决后,有人疑惑:交易双方是自愿的,也没有证据说谁染上了病,为什么能定传播性病罪?
翻开法律条文,事情并不以对方染病作为定罪的门槛。《刑法》第360条写道,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艾滋病属于这类严重性病的范围。
这个罪名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心里知道自己确诊了这类疾病,还去实施卖淫或者嫖娼,行为一旦发生,罪名就直接成立,不需要等待出现实际感染的后果。普通的嫖娼行为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通常是行政拘留和几百元罚款。吕某手里拿着疾控中心的确诊报告,性质就不同了,行为直接越过了治安违法的界线,构成刑事犯罪。
既然定了承播性病罪,法定刑在5年以下,为什么最终判处了1年?
我认为,量刑的关键在于他的到案过程与自愿认罪。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后,吕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经过,这在法律上构成了自首。在后来的办案阶段,吕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按照刑法规定,自首加上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检察机关提出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据此作出了判决。
在我看来,吕某承受的代价不仅是这1年的刑期。2000元罚金是涉案嫖资的近4倍,更严重的是留在档案里的刑事犯罪记录。明知自身带有传染病毒,还心存侥幸花钱涉足交易,把他人置于感染的风险中,走上被告席是必然的结局。
530元换不来侥幸,自首和认罪让他少坐了几年牢,可做过的错事改不了。
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天,面对往后的日子,管住自己才是唯一的出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