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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也亏大了!”河南,一男子30年前在银行存了1万元为期1年的定期,事后因为事

“赢了也亏大了!”河南,一男子30年前在银行存了1万元为期1年的定期,事后因为事多给忘了。转眼30年过去了,男子无意间看到存单,便拿着存单兴高采烈的去银行取钱,结果却碰了一鼻子灰。男子随后无奈将银行告上法庭。法庭上,银行辩称,男子至今超30年都没有取钱,已经超过时效等等。法院这样判!

据悉,1995年12月份,男子李某在一信用社存了1万元,为期1年的定期。

信用社按规定给了李某一张存单,并载明利息按照月息9厘15毫计算。

回到家后,李某便把存单放了起来。

结果随后因为事多,就忘记了这张存单,直到今年2月份去医院就医时,才无意间看到这张存单。

一晃30年过去了,当初的信用社早已经改制成为银行。

“9厘15毫”就是月利率9.15‰,1万元存款,一年利息就是1098元。

想到自己已经存了整整30年有余,李某是满心欢喜,便立即拿着存单前往银行取钱。

哪曾想,到了银行后,银行不否认存单的真实性,也表示该存款没有挂失,而里面的钱也没有被人取走。不过却表示,因为时间太长,无法计算利息,让李某走司法程序。

银行常年和数字打交道,怎么连个利息都算不出来?李某当时就懵了,认为银行不是不会算,而是不想算,与银行多次理论未果后,便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息,其中利息按照当初的存单约定计算至今。

而法庭上,面对李某的控诉,银行同样没有否认存单的真实性,但是又表示涉案存单已经超过30年,李某如今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时效。就算法院支持存单,存单到期后,利息也应该按照活期利息计算。

此外,银行还表示,经过多次改制,存单当时的原始档案已经找不到了,现在还在查找,不能确定该存单是否已经被支取,银行保留相应的追偿权等等。

法院怎么判?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33条更是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李某把钱存在银行,便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现如今,李某拿着存单向银行索要存款,银行也不否认存单的真实性,理应当支付!

虽然,《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但是,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也明确列明,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属于例外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银行辩称李某超过时效的观点很显然站不住脚。

不过,按照相关规定,发生在《储蓄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应适用该条例及配套央行计息规则,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支取的,存期内按存单约定利率计息;逾期支取、存单未约定自动转存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银行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考虑到李某的存款发生在《储蓄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返还李某1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定期存款内按照当年的利息计算,之后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最后,30年前的1万元与现在的1万元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而如果李某当年取出存款,再选择性的办理相应的存款,利滚利之下,利息也会远远超过如今法院的判决!

李某的案件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存单,到期后及时办理转存手续,避免利息大幅缩水并且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