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劳动法修法建议个人建议) 第三十六条【标准工时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法定标配为每周两个休息日。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时上限规定,不得随意延长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长,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实行单休制度 ​

(劳动法修法建议个人建议)第三十六条【标准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法定标配为每周两个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时上限规定,不得随意延长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长,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实行单休制度、压缩劳动者法定休息权益。第三十七条【计件工时保护】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科学、合理核定其劳动定额与计件报酬标准。定额标准必须保障劳动者在标准工时、每周双休息的法定制度内可正常完成工作、获得合理劳动报酬。严禁通过抬高劳动定额、压缩单件计价、调整考核规则等方式变相强制劳动者超时工作、抵消双休权益。第三十八条【法定每周双休息制度+错峰双休制度+防变相降薪(核心定稿)】第一款(强制每周双休底线)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合计享有两个完整休息日,劳动者每周休息总天数不得少于两日,休息权益为法定最低底线,不得取消、压缩、变相抵扣。第二款(合法错峰碎片化双休机制)在严格遵守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四小时工时上限的前提下,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全体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实行错峰碎片化双休制度。错峰双休休息日无需连续排布,可间隔穿插安排,适配企业生产经营弹性用工与劳动者灵活休息需求。第三款(错峰双休刚性红线)无论常规双休或错峰碎片化双休,用人单位每周休息日总数必须足额两日。严禁以错峰排班、调休拆分、轮休调剂、淡旺季调整等名义,变相减少每周总休息天数、压缩休息时长、弱化双休法定权益。第四款(错峰双休加班与补休规则——完全兼容现行加班体系)实行错峰碎片化双休的,排定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出勤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同等时长补休;无法补休的,按照休息日加班标准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第五款(终极防变相降薪条款、无法律漏洞、兼容21.75计薪体系)用人单位仅因落实每周两日双休、调整排班方式、缩短制度出勤天数的,无权单方面降低、下调、克扣劳动者基本工资、固定月薪、劳动合同约定标准薪酬。劳动者按照单位合法排班正常休息的,不属于缺勤、事假、少出勤情形,用人单位不得按缺勤扣薪、折算降薪、拆分薪资、下调固定薪酬基数。劳动者原薪酬结构中已长期固定包含常态化休息日加班对价的,改为标准双休制度后,仅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调整加班对价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下调劳动者标准工时对应的基本工资。第六款(休息薪资独立保障)劳动者休息日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足额计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双休制度改革、错峰排班调整不影响劳动者固定薪资标准,不得作为降薪、调薪、绩效考核降档的理由。第三十九条【特殊工时例外保留】企业因生产特点、岗位特性、行业规律,无法完全实行本条标准工时、每周固定双休息及错峰双休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审批不得用于规避标准工时劳动者的双休权益、不得作为常态化单休、超时用工、变相降薪的依据。第四十条【法定节假日独立保护】用人单位法定节假日休假权益独立于每周休息日权益。法定节假日不得与每周双休、错峰休息日互相抵扣、互相替代、互相抵消,休假、计薪、加班规则分别独立适用。第四十一条【加班时长上限(统一适用于全部双休模式)】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时,经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三十六小时。本条款同等适用于标准双休、错峰碎片化双休全部用工模式。第四十二条【紧急情形超时豁免】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设施故障、重大公共利益紧急抢修等法定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四十一条时长限制。第四十三条【禁止变相规避休息权】用人单位不得通过碎片化排班、虚假调休、错峰名义压缩休息、工时拆分、作息微调等方式变相规避本法工时、休息、双休、薪酬保护规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劳动者超时工作、变相降薪。第四十四条【加班工资标准(完全保留现行体系、完全兼容)】(一)工作日延时加班,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工资;(二)标准双休休息日、错峰排定休息日出勤且无法补休的,支付百分之二百工资;(三)法定节假日出勤,支付百分之三百工资。第四十五条【年假完全独立不抵扣】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每周双休、错峰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四者权益完全独立、互不抵扣、互不替代、互不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