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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一个女子说自己醉酒后在卫生间被刚认识两天的男人锁门侵害。县公安认定“无

四川宜宾,一个女子说自己醉酒后在卫生间被刚认识两天的男人锁门侵害。县公安认定“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她申请复议,维持原决定。她撑不住了,割腕,确诊重度抑郁。后来市公安复核,认定有犯罪事实,撤销县局决定。同一份材料,两个相反的结论。
我先说清楚,最终有没有罪、罪到什么程度,那是法院的事,现在谁都不该替法院下判。可立不立案,本来是个门槛很低的动作——有犯罪事实的可能性,就该立,进去查。县局给的却不是“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是“无犯罪事实”。这四个字很重,意思是这件事根本没发生过。一个进了门锁上门的男人,一个醉着的女人,第二天被丈夫翻出的聊天记录,这些摆在一起,能得出“什么都没发生”,我实在想不通是怎么看的。

强奸案难办,这我认。一对一,没监控没证人,全靠双方各说一套。醉酒的更难,最高法的口径其实讲得挺明白,醉酒状态下那种表面上的“同意”不算同意,要看人是不是已经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了。难点不在没标准,在于这个标准要靠办案的人去认。而一旦看到双方有微信、是她主动叫人来喝酒,念头很容易就滑向“熟人之间的事”“半推半就”。方向一歪,后面所有材料都会被往那个方向读。
还有一层不好听但绕不开:被指控的人是镇政府的公职人员。我不说他一定被谁护着,我没有这个证据。但基层碰上涉及公职人员的性侵指控,办起来天然会更“稳”一点、更“慎重”一点。这种慎重落在办案人身上是求稳,落在报案人身上,就是一次驳回、再一次驳回。
市局能翻过来,说明这案子原本就有事实基础,不是无凭无据地闹。也就是说,县局第一步就判偏了。可代价已经发生了。她中间去割了一次腕,现在是重度抑郁。纠错机制能用,是好事;纠错的代价要人先用一条命去垫,就是另一回事了。
我最在意的是这个:她当时喝得晕,顾着名誉没敢当场报警,这已经让举证难了一层。后面又被“无犯罪事实”挡了两回。一个人报案之后经历这一整套,下一次别的姑娘遇到同样的事,还会不会去派出所?真正被那四个字劝退的,从来不止这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