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向春丽,婚后嫌丈夫没本事,天天对他冷言苛责。丈夫实在熬不住,喝农药撒手人寰。那时候她还怀着身孕,生下儿子杨洋才半年,就狠心丢下孩子扔给爷爷奶奶,自己转头改嫁!
二十多年过去,杨洋长大成人,向春丽突然出现,想认这个儿子,杨洋对母亲的全部记忆,就是六个月。
六个月大的婴儿,连“妈妈”两个字都还不会叫,向春丽离开之后,爷爷奶奶把他拉扯大,老人年纪大了,能给的只有一口饭、一张床,给不了的是童年里那些本该由母亲填补的空白。
杨洋长大以后性格内向、沉默寡言,这不是天生的,是二十多年里没人教他怎么开口、没人接住他的委屈,慢慢长出来的。
而向春丽这二十多年做了什么?她改嫁了,有了新的家庭,过上了新的日子,丈夫的死、儿子的存在,被她留在了上一段人生里。
直到杨洋成年,她才“想起”自己还有个儿子,这个“想起”的时机本身就很说明问题:孩子最难养的那十几年她不在,孩子最需要钱的那十几年她不在,孩子最需要有人撑腰的那十几年她也不在,孩子长大了,能自己挣钱了,她回来了。
从法律层面看,向春丽的行为触及的是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杨洋出生仅六个月,向春丽作为亲生母亲,对完全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婴儿负有法定扶养义务。
她选择改嫁并丢下孩子,这个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对扶养义务的拒绝,但法律能追诉的是行为,追不回来的是时间。杨洋被遗弃的时候是婴儿,现在已经成年。
二十多年的养育成本由爷爷奶奶承担,而向春丽在法律上本应支付抚养费的那些年,一分钱都没有出过。
这不是“过去的事就算了”能翻篇的,遗弃行为造成的后果是持续的,杨洋在成长过程中缺失的母爱、安全感、家庭支撑,不会因为向春丽现在回来认亲就自动补齐。
类似的案件近年来并不少见,遗弃行为如果是持续的、连续的,最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向春丽的遗弃行为同样具有持续性——她不是一时冲动丢下孩子,而是二十多年持续地不履行母亲责任。
但现实中,这类案件面临一个尴尬:追诉时效问题,如果杨洋或爷爷奶奶不主动报案,或者检察机关不主动介入,向春丽的行为很可能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而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给了追诉的通道,但通道需要有人去走。
向春丽的故事里,最让人难受的不是她改嫁,不是她丢下孩子,而是她回来的时候,好像一切都可以从头开始。
她没有为丈夫的死负责,没有为儿子的童年负责,没有为爷爷奶奶二十多年的辛苦负责。
她只是“回来了”,然后期待一个母亲该有的位置,杨洋接不接受她,是他的选择,但这件事留给旁观者的思考是:一个人对另一个生命负有责任的时候,这个责任不是可以单方面解除的合同。
你可以离开,但那个被你离开的人,他的伤不会因为你回来了就愈合,六个月大的杨洋没有选择母亲的权力,二十多岁的杨洋有选择要不要原谅的权力。这个权力的不对等,本身就是向春丽二十多年前那个决定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