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指控镇干部在自家厕所强奸了她,县局说“没有”,市局说“有”。
2026年6月28日晚,四川宜宾筠连县,烧烤店老板娘林某走进自家店里厕所。就在那一刻,一个男人把她一把推进去,反锁门,控制住她的手,接下来的“十几分钟”里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男人叫杰某,筠连县蒿坝镇政府工作人员,负责综合执法工作。他和林某认识不过两天。
6月26日,杰某来烧烤店吃饭,以“方便往后订餐”为由加了林某微信。此后两天,两人有频繁聊天记录。
6月28日晚,林某在店里和朋友聚餐,中途叫杰某过来喝酒。她喝多了。
事发后,林某没立刻报警。她的解释是“顾及其经营场所声誉及颜面”。
转折发生在第二天。林某酒醉未醒,丈夫无意中看到杰某发来的信息,觉得不对劲,便以妻子口吻与杰某聊天,以“丈夫外出”为名约他见面。杰某不知是计,赴约后被扭送至筠连派出所。
6月30日,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案由写着“林某被强奸”。
7月1日,杰某被释放。
接下来两个月,林某经历了一条完整的、纸面上畅通的救济链条。但链条每一环,都在往回推。
第一环:不予立案。 7月16日,筠连县公安局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此时距林某割腕自杀过去13天。诊断为重度抑郁症,需24小时专人陪护。
第二环:自己维持自己。 林某申请复议。8月10日,筠连县公安局出具《刑事复议决定书》,认定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维持原决定。
第三环:市局推翻。 林某向宜宾市公安局申请复核。9月7日,宜宾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认定“林某被强奸案中有犯罪事实发生,筠连县公安局刑事复议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撤销县局决定。
截至9月11日,宜宾市公安局复核决定作出四天后,筠连县警方仍未告知林某是否已立案。
派出所答复是:经办民警不在,不清楚进展。
一、县局到底卡在哪里?
(一)“有犯罪事实”的门槛,被设得太高了。
强奸罪的成立,不看“有没有得逞”,看“有没有违背意志”。但“违背意志”不需要被害人拼死反抗来证明。
司法实践明确: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时间、周围环境、妇女性格、体质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意愿的唯一要件。有的被害人由于害怕等原因不敢反抗,同样构成违背意志。
本案发生在封闭厕所空间,林某陈述自己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这种情境下,客观上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物理反抗证据,是性侵案件的常态,不是例外。用“必须有清晰可见的挣扎痕迹或全程完整的监控录像”这样的标准去审查一起厕所里的指控,得出的结论必然是“证据不足”。
县局两次给出的结论:先是“无犯罪事实”,后是“证据充分”。背后是同一种逻辑:把“证据不足”等同于“没有犯罪事实”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判断。“证据不足”意味着需要进一步侦查,“没有犯罪事实”意味着侦查到此为止。县局跳过了“进一步侦查”这一步。
(二)间接证据不是“没有证据”。
强奸案的特殊性在于,事发场所通常私密,直接证据往往只有双方陈述。但“只有双方陈述”不等于“什么都没有”。
本案至少存在以下可查证的客观线索:两人6月26日至28日微信记录;事发当晚林某叫杰某来喝酒的经过;林某丈夫以妻子口吻与杰某聊天时,杰某的回应内容和语气;林某事发后精神状态及就医记录;烧烤店厕所位置、结构及当晚店内人员活动情况。
在镇江丹徒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强奸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此前系情人关系,被害人未及时报警,陈述前后有出入,被告人当庭翻供不认罪。法院最终认定强奸罪成立,理由正是:通过大量间接证据印证,形成整体性证明体系。
间接证据单独看也许证明力有限,但合在一起,可构成完整证明链条。从县局两次决定内容来看,这个环节是缺失的。
(三)“纠偏”后,为什么立案还在悬着?
宜宾市公安局复核决定已明确撤销县局决定,认定“有犯罪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但“应当执行”和“实际执行”之间,出现了四天空白。四天不算长,但在一个已拖了两个月、被害人已割腕的案件里,每一天都是对制度信任的消耗。
二、真正让人不安的地方。
杰某在接受采访时说了一句话:“他本人或多或少也有一些小问题,但他没有强奸林某。”
“或多或少也有一些小问题”,什么问题?把一个女人推进厕所、反锁门、控制住她,这些动作如果存在,叫什么“小问题”?如果不存在,又是什么“误会”?
县局说“没有犯罪事实”,市局说“有”。这句矛盾本身已经足够严重。但更严重的是,市局说“有”之后,县局选择了沉默。不立案,也不说不立案;不告知,也不说不告知。
林某走完了所有程序。报了案,申请了复议,申请了复核,拿到了复核结论。然后她发现,程序走完了,事情还在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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