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男子和女子第一次亲密很满意,又约了第二次,前后花了300元、320元,后面一次是因为要求不一样,所以就贵了20元。事后,他就再也没有找过该女子了。但是过了八九个月,居然被传唤了,说自己和女子有过非法交易。
男子当时也是当场承认了,结果被拘了八天还罚了一千五。出来之后越想越不对劲,申请复议,说自己跟对方是男女朋友,那钱是买日用品的。
这话听着耳熟。天津南开区法院判过一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张某嫖娼被拘后起诉公安局,也说是“情人关系”,法院直接驳回了。
问题出在哪?男女朋友跟卖淫嫖娼,法律上最核心的区别就一条:钱和性之间有没有直接的交易关系。你说转账是给对象买日用品,那你们平时聊什么?有没有一起吃过饭逛过街?分手之后有没有正常的情感互动?这些都没有,两次转账金额还恰好对应“服务价格”,第二次加了二十块是因为“要求不一样”——这种细节,哪像谈恋爱?
更关建的是,人家女方自己都交代了,还提交了转账记录,亲口确认了这两笔就是交易筹码。你自己最开始录口供的时候也认了,后来改口说是“太紧张怕名声受影响才承认的”。这套说辞在复议机关和法院面前,基本等于没话说。
再说时效的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实有六个月追诉期,但“六个月”管的是公安机关有没有“发现”,不是有没有“办完”。这案子女方是2025年3月被抓的,一抓就供出了转账记录,警方那时候已经掌握了线索。后面取证、立案、传唤花的时间长,不影响追诉期已经启动的事实。打个比方,警察三个月前就锁定了嫌疑人,只是走流程走得慢,你不能说过了六个月就不能抓了。
这案子其实提醒了一件事:治安处罚不是“现场抓不到就没事”。只要其他证据能形成完整的链条——失足女的供述、转账记录、你的口供——照样能定。心存侥幸去番供,不如当初就别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