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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接单建材公司工作患上尘肺病,他投诉举报,结果等来一张5万罚单:因为明知公司没有

他接单建材公司工作患上尘肺病,他投诉举报,结果等来一张5万罚单:因为明知公司没有防护条件,接受了对方转移的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

云南昆明,李维志只读过小学。做过保安,卖过猪饲料,开过货车。2016年,母亲患卵巢癌去世,家里欠下二十多万元债务。

经人介绍,他进入人造石英石台面加工安装行业。入行不到一年,他就能独立完成台面的入户加工和安装,收入从学徒时的两千元涨到七八千元。

这份工作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也没有固定工作场所。老板在微信群里派单,安装师傅自己去工厂拉材料,再运到客户家中。台面装好后,拍照发回群里,一单就算完成,费用按米计算,不定期结账。

2020年5月起,他开始固定接受昆明石与木建材有限公司派单,直至2023年7月因病停工。

石英石台面的加工,往往发生在客户家几平方米的厨房里。切割、打磨,粉尘很难散去。

李维志最初戴的是几元钱的普通口罩,后来换成一百多元的防尘口罩。他以为只要口罩戴得好一点,应该就不会有事。靠着这份工作,他用五年时间还清了母亲治病欠下的二十万元,也在不知不觉中吸入了大量粉尘。

2023年7月,33岁的李维志第一次因为干不动活离开了工地。起初只是干咳、胸痛,后来手和关节也开始疼,连工具都很难拿稳。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矽肺三期。

患病前,他能独自背着140斤重的石英石台面爬楼梯。如今,他每天需要吸氧三次,连40斤的儿子也抱不动。

2025年6月,33岁的李维志走进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健康局,实名举报建材公司。半年后,这家公司因“将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个人”,被罚款21万元。

李维志以为,这是他维权路上的一次胜利。可四个月后,他也收到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认定:他作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个人”,接受了对方转移的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被罚款5万。

“难道是我自己举报了我自己吗?”李维志拿着处罚决定书,想不明白。

法律说:一张5万罚单的合法性合理性边界在哪?

卫健局处罚李维志的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字面看,这条确实对“转移方”和“接受方”都设定了禁止性义务。卫健局认为:李维志是“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个人”,他“接受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因此违反了该条款。

但这条款放在本案语境中,存在一个根本性的适用偏差。

第一,条款的立法本意,是约束“转移方”,而非惩罚“接受方”。

职业病防治法的核心原则,写在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护的第一责任主体。第三十一条之所以同时禁止“接受”,是为了堵住企业通过“外包”“转包”把职业病风险转嫁给不具备防护能力的个人的漏洞。它的锋芒指向的是那些把危险作业“甩出去”的企业,而不是那些为了挣一口饭吃、不得不接活干活的工人。

李维志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核心争点,正是第三十一条的适用对象:这条规定的“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派单-个人接单”的用工模式下,究竟应当指向谁?

如果法院认定该条款的本意是约束转移方,而非惩罚接受方,那么卫健局对李维志的处罚就构成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

第二,即便这条款可以适用于“接受方”,处罚的门槛也应当极高,5万罚单与行政处罚“比例原则”不符。

一个只读过小学、没有人告诉他石英石粉尘会致命、没有人为他提供合格防护装备的工人,凭什么被认定为“明知”不具备防护条件而“接受”? 他最初戴的是几块钱的普通口罩,后来换成一百多元的防尘口罩,他做到了一个普通工人能做到的全部。

即便第三十一条可适用于“接受方”,对李维志的处罚也必须接受比例原则的审查。《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李维志的“违法情节”是什么? 他接单干活,为了还债养家。他戴口罩防护,只是买不起最好的。他不知道自己会在几年后患上不可逆转的尘肺病。

他的“社会危害程度”是什么? 他伤害的是自己。对一个用自己的健康为代价换取微薄收入、最终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处以5万元罚款,与他的“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之间,严重失衡。有违行政处罚“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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