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奔现”见网友,在酒吧里被对方碰了一下腰,开口要3万。他没给,她报警,说他还酒驾。酒精检测:零。法院判决:驳回。
2025年8月,海南“80后”男子张某某与福建“95后”女子小张通过网络平台相识。
相识不到半月,小张提出去武汉游玩,张某某为她购买了福州飞武汉的机票,支付了景点门票和当晚酒吧的费用。
当晚离开酒吧时,小张称张某某触碰了她的臀部、腰部,要他给3万元“私了”。
小张称,在酒吧期间,张某某对她进行了两次不正当肢体接触。有一次系她站在酒吧凳子上观看表演时,张某某未经允许对其臀部、腰部进行了触碰。
而张某某则表示,小张主动要求到武汉游玩、要求他购买机票、吃饭时主动要求投喂“制造暧昧气氛”,所有费用均要求他支出。在酒吧,小张站在凳子上看表演,他出于保护安全的目的扶了她一下,不是刻意触碰。
小张的三万赔偿被拒后,她报警,举报张某某酒驾及性骚扰。
警方调查后:性骚扰不予立案,酒精检测为零。
小张又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在报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院审理认定:性骚扰的认定不能以双方关系、被害人求助时间点、相处空间、被害人的即时反应等某一单一要素定论。综合全案,原告小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实施了违反原告意愿的性骚扰行为,亦未能举证证明其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
2026年9月10日,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一、性骚扰的认定门槛,到底在哪里?
(一)性骚扰的法定构成:主客观缺一不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023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进一步列举了性骚扰的具体情形,包括具有性含义或性暗示的言语、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等。
关键词有两个:“违背他人意愿”和“以性为取向”。 不是任何肢体接触都能叫性骚扰,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二)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性骚扰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必须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四要件。
本案中,小张提供了车内拍摄的视频,但视频里没有张某某承认实施性骚扰的内容,反而记录了张某某辩称“出于安全考虑扶了她一把”的陈述。
小张没有第一时间离开或求助,而是留在车内拍摄、索要3万元——这一行为模式,在法律上难以构成“违背意愿”的有力证据。
(三)法院综合考量的四个维度。
法院在判决书中从四个维度进行了审查:
第一,双方社交关系。 两人通过网络平台相识,有一定了解,并非陌生人。
第二,相处空间。 全程处于开放公共场所,车内谈话也是在地面停车场相对开放的空间。
第三,时间点。 原告所称两次性骚扰间隔较长,与报警时间间隔也较长。
第四,即时反应。 原告没有第一时间离开或求助,而是留在车内拍摄、索要三万元。
法院特别强调:“性骚扰的认定不能以双方关系、被害人求助时间点、相处空间、被害人的即时反应等某一单一要素定论”。这意味着,这四个维度中任何一个单独拿出来,都不足以支持或否定性骚扰的成立。必须综合判断。
二、索要3万元“私了”:一个危险的法律信号。
本案中有一个细节,值得单独拿出来讨论——小张的第一反应不是离开或求助,而是索要3万元“私了” 。
如果查实小张以捏造性骚扰事实为由,胁迫张某某交出3万元,其行为就可能触犯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小张索要3万元未果后报警,没有实际取得财物,敲诈勒索未遂的可能性大于既遂。但这一行为本身,在法院审查“性骚扰是否成立”时,构成了对原告主张可信度的重大削弱。法院在判断“是否违背意愿”时,原告在事发后第一时间索要钱财而非求助,是一个重要的反向指标。
一场奔现,一场酒吧之旅,一个3万元的“私了”要求,一次报警,一场诉讼,一纸驳回判决。小张在法庭上输掉的,不只是3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而是在法律面前“她的故事是否可信” 。法院的判决书没有说“她在撒谎”,但它说了另一句话:“证据不足,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你承担。”
当一个声称被性骚扰的人,在事发后的第一个动作是索要3万元而不是求助时,法律究竟该相信她,还是该怀疑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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