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人民网“人民锐评”再次关注长沙4岁男童被指“摸臀”事件,文章认为一个4岁孩子奔跑时发生的肢体触碰,不应该被包装成制造流量漩涡的素材,而当事女子的社交账号此前已经被平台禁止关注并限制相关商业权限,在我看来,这场争议走到这一步,真正需要讨论的已经不只是一次碰撞,而是成年人维权到底该不该有尺度。
(信源:人民网)
事情发生在8月26日,长沙一家餐厅的监控显示,一名4岁男童从狭窄过道跑过时,左手碰到了旁边女子的臀部,画面中孩子手里还拿着玩具,碰到以后继续向前跑,女子随即追上将孩子控制住,后来双方围绕孩子是不是故意、女子控制孩子时是否造成颈部伤痕等问题发生争执。
这件事后来为什么越闹越大,关键就在于双方对同一段画面的理解完全不同,女子认为自己的身体边界受到侵犯,坚持要求进一步道歉,男童父母则认为孩子只是奔跑时无意碰到,双方先后经过3次调解仍然没有达成一致,女子之后表示准备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到了9月8日,事情出现另一个变化,女子的抖音账号被设置为禁止关注并暂停营利权限,微博账号也无法继续关注,而抖音方面给出的处理依据并不是判定谁在现实纠纷中违法,而是按照热点账号治理规则,对争议事件当事人在热点期间采取冷静关注、限制变现措施。
这一点我认为特别值得注意,因为平台真正踩刹车的并不是正常维权,而是现实纠纷和商业流量之间那条越来越模糊的线,当一个人在争议事件中快速获得关注,又能够立刻通过直播、带货、广告等方式把争议兑现成收入,客观上就可能形成越吵越有流量、越有流量越不愿意结束矛盾的怪圈。
更引发争议的是,当事女子曾公开表示自己从事自媒体工作,也需要流量,而她的账号在此次事件之外,还发布过与宿管人员、顺风车司机发生争执的视频,因此不少人开始质疑,她是不是习惯把现实生活中的冲突搬到网上解决,这种质疑不等于认定她以前每次维权都有错,却解释了舆论为什么会发生明显变化。
在我看来,把这些旧视频翻出来最大的意义并不是证明这个女生一定有问题,而是提醒大家网络视频天然存在视角限制,同一场争执由其中一方剪辑、配标题、讲述经过以后,观众看到的首先是发布者选择展示的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记录和另一方证据,几十万点赞也只能说明情绪被调动起来了,并不能自动等于事实已经查清。
回到4岁男童这件事,法律层面首先要搞清楚一个最基本的概念,根据《民法典》,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网此次评论也明确提到,4岁幼童不具备成年人意义上的性意图和辨别能力,因此仅凭一次奔跑过程中的身体接触,要直接按照成年人实施性骚扰的逻辑进行评价,显然缺少重要前提。
当然,这也绝不意味着孩子只要年龄小就什么责任都没有,如果未成年人确实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也会影响责任大小,所以真正需要判断的始终应该是有没有实际损害、行为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而不是先给一个4岁孩子贴上严重标签。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成年人一方,如果为了制止孩子而采取了超过必要限度的动作,并且最终造成了孩子受伤,那么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样应该交给证据和法律判断,在我看来,成年人维护身体边界当然没有问题,但维权的对象、方式和强度必须与事情本身相匹配,否则很容易从维护自己权益走到另一个极端。
《民法典》第1010条确实明确保护每个人免受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通过言语、文字、图像或者肢体方式实施性骚扰,都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保护真正受到侵犯的人,并不等于任何无意身体接触都能直接贴上性骚扰标签,否则公共交通、商场、餐厅里一次拥挤或者碰撞,都可能被无限上纲。
我认为这件事真正值得成年人反思的是,面对一个只有4岁的孩子,第一反应应该先判断行为有没有故意,再找监护人解决问题,而不是把孩子直接推到网络舆论中央,因为成年人被贴错一个标签尚且可以公开解释,一个幼童却几乎没有为自己发声的能力,这种信息和力量上的不对等,本身就要求成年人更加克制。
但反过来说,舆论现在也不能因为反感女子的处理方式,就开始人肉她、辱骂她,或者把她过去所有纠纷全部判成她的错,就连人民网的评论也强调,舆论不应该替代司法审判,在我看来,反对过度维权和反对网络暴力并不矛盾,真正正常的处理方式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谁造成损害谁依法负责。
平台这次限制关注和商业变现,释放的信号其实比一次网络骂战更有意义,社会矛盾可以曝光,消费者权益也当然可以维护,但不能让现实中的一次摩擦天然变成自媒体的生意素材,更不能形成先制造冲突、再剪辑冲突、最后靠冲突涨粉赚钱的流水线,否则每一个普通人都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别人账号里的流量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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