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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洛,男子花220余万元买下了一套90平的临街商铺,开发商又把同一开间的2套

陕西商洛,男子花220余万元买下了一套90平的临街商铺,开发商又把同一开间的2套小商铺低价卖给了2个业主。后侧商铺并无主大门,通行需要从男子商铺穿过。一开始开发商整体运营,三个业主各自收取对应租金,大家相安无事。可后来开发商以经营不善,将商铺交给业主自己管理,三家因租金问题产生矛盾,男子搭墙锁门,想把自家铺子跟另外2家隔开。后面2位业主却以相邻权为由,将他告上了法庭。男子还败诉了,不能搭墙,也不能锁门。男子欲哭无泪:自己多花几十万差价买的产权商铺,竟然成了过道,那自己的损失谁来补偿?

2017年罗先生以单价30800元每平的高价,花220余万元买下来一套90平的临街商铺,这套商铺是整个180平大开间唯一挨着马路、带主大门的区域。

他当初就是冲着临街,有人流量,才愿意比别人多花钱买下这套铺子的。

后来开发商又把同一开间剩下的两处44平后侧小铺,低价卖给了冯先生和陈先生,单价比罗先生便宜了近两成。

不过当时开发商拍着胸脯打包票,说十年统一包租、整体运营,三家只管在家收租金就行,不用操心别的。

头几年确实顺风顺水,开发商把三间铺全部打通统一招租,三家按各自面积分租金,一点矛盾都没有。

结果到了2023年,开发商说经营不善,提前终止了包租协议,把3间商铺直接交还给了3个业主自己打理。

一开始三家还商量着统一对外出租,因后侧小铺只有内街后门,无法满足正常商业经营的客流进出需求,主要客流需要从罗先生的铺子通行。冯先生和陈先生答应每年补偿3000元给罗先生,期限10年,三方签了协议。

后来承租方得知三家购房差价后,调整了租金标准,罗先生的铺子涨价到80平每平,冯、陈两家降到70元每平。至此,冯、陈两家不愿意再支付每年3000元的补差款,三家产生矛盾。

2025年,承租方撤场后,商铺空置,罗先生在主大门上了锁,可后续两家不让上锁,矛盾激化。

罗先生越想越窝火:自己花了高价买的临街铺子,凭什么平白无故给别人当免费过道?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提出按照产权面积,划分各自的边界,经过测量后,罗先生打了隔墙,将自己的铺子跟后侧两家彻底隔开。

这下冯先生和陈先生彻底没法正常经营了,俩人把罗先生告上了法院,说他砌墙锁门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相邻通行权。

法院认为罗先生砌墙隔断,影响了后侧商铺的正常经营,判决罗先生拆除隔断、且在后侧商铺正常经营期间不能擅自给大门上锁。

罗先生拿到判决书后,整个人都不好了:自己多花几十万差价买的独立产权商铺,现在既不能砌墙隔断,也不能随便锁门,好好的临街旺铺,硬生生变成了公用过道,换谁都没法接受这个结果。

可站在冯、陈两位业主的角度来说,他们购买的商铺产权也是独立合法的,开发商交付给他们的商铺本身就没有独立临街出入口,需要从罗先生的铺子通过,这是大家从一开始就知道的事实。

如果罗先生真的砌墙隔断,他们连正常开门做生意的基本条件都不具备了。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公民的不动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受到相邻权的法定限制。

商铺的核心价值是经营收益,若相邻方无合理替代通行、经营路径,产权人必须适度容忍,不能以“私有产权”为由阻碍他人正常经营。

败诉也并不代表罗先生要白白承担损失,他可以依据相邻权的公平合理原则,向冯、陈两名业主主张长期通行的补偿,以及通行的合理限度。

同时,收集资料,看看开发商当初售卖商铺时,有无隐瞒通行缺陷的违约责任,向开发商追偿自己的损失。

购买商铺,不要只看产权面积和价格,还要实地核查出入口、内格局、通行条件等,提前规避各类风险。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素材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