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间内,一女子为了1万块钱偷偷用手机拍下了,自己与他人的亲密视频,结束后,她把手机举到对方面前,冷冷的说:如果你不借钱给我,我就把这段视频交给纪检部门!
面对李某的要求,某局局长周某没有继续给钱,当场离开茶楼。第二天,李某拿着视频来到纪委监委,举报周某强奸未遂。
事情到了这里,已经不是两个人在包间里能够商量解决的私事。纪委监委收到材料后启动调查,周某的问题也随之进入核查范围。
郑某还是某公司老板,周某让郑某拿出3万元交给李某,希望李某撤回举报。李某收钱后确实去撤回材料,可办案程序并没有就此停下。调查人员已经从视频和相关线索中发现,周某除生活作风问题外,还涉嫌受贿。
郑某并不只是替周某送过3万元。公开披露的案情显示,郑某此前还曾向周某行贿。纪委监委调查期间,周某又与郑某在茶楼见面,希望郑某不要说出这段行贿事实。
到了第二天,郑某接受纪委监委谈话时没有继续隐瞒,而是如实交代了向周某行贿的情况。至此,最初由一段偷拍视频引出的线索,已经转向受贿问题的调查取证。
事情再往前追,才能看清李某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周某与李某是在饭局上认识的,李某是系统内下属公司的工作人员。两人熟悉后,周某还送过李某购物卡。
一个月后,李某因信用卡逾期被冻结,需要3万元解冻,于是约周某到茶楼借钱,并表示借钱后可以发生亲密关系。周某答应后,第二天没有写借条,直接给了李某2万元现金。
由于还差1万元,几天后的中午,李某再次约周某见面。公开案情显示,此时李某已经不想偿还此前的2万元,又担心周某拒绝继续给钱,于是提前产生了偷拍视频要挟索财的念头。两人在茶楼发生搂抱、亲吻等行为后,李某拿出偷拍视频要求周某再给钱,由此回到了开头那一幕。
李某后来撤回举报,并不意味着已经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随之消失。2020年1月21日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办理。
也就是说,举报人的个人态度发生变化,与办案机关是否继续核查已经发现的问题,并不是同一件事。
周某受贿案进入办理程序后,办案人员又注意到李某偷拍视频并以举报相要挟索财的行为,认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遂将相关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至此形成两条司法线索,周某的问题依法查,李某的行为也依法查,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为另一方存在问题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材料指出,即使行为人掌握的负面信息是真实的,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以公开负面信息相威胁并主动索要财物,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2025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中,犯罪人员利用私密视频向多人索财,也被依法以敲诈勒索罪惩处。
最终,经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周某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李某则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方法索取财物,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一次原本想用隐私材料换钱的行为,最终牵出了受贿案件,也让偷拍视频索财本身进入了刑事追责程序。
